地下水管制辦法

彰化縣大城鄉養殖漁業海水供應規劃


彰化縣大城鄉沿海地區受區位環境條件限制,產業發展主要以養殖漁業為主要經濟收入來源,復因屬地面水源供給尾閭,兼之河川污染嚴重,養殖漁業多鑿取地下水作為水源。因養殖漁業群落效應,致台十七號公路以西區域形成台灣蜆養殖集中區,長期超量耗用地下水資源,致發生嚴重地層下陷問題。本計畫係屬政策推動之先 期評估作業,主要衡酌大城鄉台十七線以西地區之養殖集中區之區位條件及民眾意願,綜合規劃評估各海水養殖供水系統設施與成本,並研提海水供應系統規劃建議,期據以輔導彰化縣大城地區養殖業者轉型發展海水養殖事業,以調整地區淡海水養殖比例,減少地下水之抽取,兼顧地方經濟發展及紓緩地層下陷問題,達成國土保安與水資源永續利用之目標。
 
本計畫係藉由計畫區內自然與人文環境及區域發展規劃等基本資料,參酌台灣地區海水養殖產業發展情況、海水養殖魚塭設置所需考量因子、國內相關海水養殖供水系統規劃案例與相關法令規定等資料,分析檢討計畫區養殖環境、鄰近環境資源,及養殖產業發展面臨問題;再透過計畫區既有海水養殖業者之深度訪談、舉辦地方座談會及辦理淡水養殖業者問卷調查方式以掌握計畫區養殖漁民之配合意願,剖析計畫區海水養殖發展潛力與限制條件,研提計畫區發展海水養殖適養魚種,研 訂計畫區海水養殖發展目標與定位,進而劃設海水供應區域及檢討海水養殖需求規模。
 
有關計畫區發展海水養殖所需之海水及淡水供水系統之規劃,係透過取水與配水方式之評估、設施規劃配置及水理計算,研提計畫區養殖漁業用水供應方案及概估其所需經費;另考量計畫區對於推動海水養殖尚未凝聚共識及相關漁政建設經費有限等因素,茲選擇計畫區內40公頃範圍區域規劃為先期示範區,俟示範區養殖 型態轉型為海水養殖后,再擴充供水範圍至長期目標之120公頃,以利於爭取中央及地方漁政單位編列預算推動本計畫。
 
計畫區海水供水系統之開發建議採分期方式辦理,宜分為兩期進行開發,第一期辦理示範區之海水及淡水統籌供應系統規劃設計及興建工程,共計三年,合計所需經費約四千五百萬元;俟示範區內海水養殖面積飽和,再以四年辦理第二期之海水及淡水統籌供應系統規劃設計及興建工程,擴大供水範圍,所需新增經費約為兩億九千八百萬元。本計畫之推動除可協助大城鄉之養殖產業納入政府產業輔導體系,延續產業經營外,並可有效減少地下水抽用,提昇地下水位,減緩地層下陷,及達國土資源保育目的。
 
本計畫綜合評估計畫區養殖現況、養殖民眾意向及相關政策、法令及漁政單位經費預算限制等因素,海水養殖生產區推動方式建議依序採宣導、生產區籌設、生產區規劃,及公共設施興建與生產區營運等五階段漸進推動。另,考量計畫區民眾需求迫切且大城鄉地層下陷防治工作刻不容緩,建議漁政主管機關積極克服相關法令與經費限制,於取得計畫區養殖業者發展海水養殖共識為前提,提前辦理示範區公共設施興建與改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