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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取得水權狀,就可以合法永久地取用水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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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取得水權狀,就可以合法永久地取用水資源
一旦取得水權狀,就可以合法永久地取用水資源?
取得水權狀後,是無法永久地取用水資源的。
所有的水權都有一定的年限,水利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之一規定水權有效期間的法定上限,其中家用及公共用水的期限最長是十年,其他則是五年,換句話說並不存在有「萬年水權」或「終生水權」,想要合法永久地取用水資源並無一勞永逸的辦法,只能在核准的年限屆滿前三十日向主管機關申請水權的展限登記,以延長水權的有效期間。如果水權年限屆滿又不申請展限登記,主管機關將依職權註銷該水權,此時原水權人若仍須用水,應依取得水權登記的手續重新申請,而非申請展限登記。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可知,對於逾期才申請展限登記者,主管機關應按新水權案件處理;縱然其申請展限登記之日期,係在水權年限屆滿前,亦應按新水權案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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