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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權的由來


問題水權的由來
 
答案
在民國32年水利法公布施行以後,我國才設立「水權登記制」,除了水利法第42條所規定之家用或少量取水得免為水權登記外,其餘之用水情形皆須登記。在此之前,關於用水的權利依據民法第781條的規定:「水源地、井、溝渠及其他水流地之所有人,得自由使用其水。但有特別習慣者不在此限。」意即,在「水權登記 制」施行以前,凡擁有土地所有權者,得自由取用該土地上下之水資源,而無須辦理登記。
然而,吾人皆知水資源是珍貴而有限的天然資源,其對國計民生影響至鉅,若不能妥善分配使用,問題必然叢生。在水資源充沛的情形,民法上自由取水的規定固無問題,但實際的狀況是-水資源有限而用水需求卻逐年增加,缺水的情形已甚顯明,若任由土地所有權人自由取水,必導致用水爭執不斷。且我國憲法第143條第2項規定:「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故水利法即以憲法條文為法源依據,於第2條中明白揭示:「水為天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換句話說,現行即使人民有特定一塊土地並不當然享有在該土地上取水、用水的權利。若人民要用水,依據我國水利法第15條及第27條規定,人民須依水利法相關規定辦理水權登記(即水權登記)一方面使國家得以順利處理水利行政、監督水利事業之興辦,另方面亦使各取用水人間之權利義 務明確化,減少糾紛產生。更根本地說,我國乃藉由水權登記制度來合理分配水資源的運用,以免發生「先占為贏」或「弱肉強食」之壟斷或搶水現象。
參考資料:經濟部水資源局 水權實用手冊(1997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