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小百科

何謂「水權」?水權之種類有哪些?


問題何謂「水權」?水權之種類有哪些?
 
答案
所謂水權,依水利法第十五條之規定,水權指的是「依法對於地面水或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之權」,若要進一步說明其性質,可綜合實務與學理之解釋將水權定義為:「為特定之目的,對於地面水或地下水之一定水量具有使用、收益之權利」。水權依水利法規範之內涵觀之,可歸納為下列三種分類方式:
(一)依是否須經登記來分類:如無特別規定,水權一般必須經由登記之程序,由需要取用水者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且經主管機關核發水權狀後,始可取用水資源;而免為水權登記,則指需要取用 水者不須向主管機關申請水權登記,即可取用水資源之情形乃依水利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主要屬於少量及以簡易方法取水之情形。
(二)依用水標的來分類:水利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依取用水資源目的之不同,明定用水標的之順序為:
1.家用及公共給水之用水。
2.農業用水。
3.水力用水。
4.工業用水。
5.水運用水。
6.其他用途之用水。
用水標的主要是在發生乾旱時,用來決定用水優先權的順序,水利法第二十條即規定:「登記之水權,因水源之水量不足,發生爭執時,用水標的順序在先者有優先權…….」。
(三)依登記的性質來分類:除了水權登記外,尚有臨時用水登記。水權原則上在期限屆滿前皆可依登記之事項取用水資源,不受他人干擾;臨時用水則就一水源之水量,在一定時期內,除供給各水權人之水權標的需要外,尚有剩餘時,始能取得之。一旦該水源之水量忽感不足,臨時用水即可能被停止。
此外,水權登記後,若有變動,須水利法之規定,辦理設定、移轉、變更之登記,若未登記者,則屬無效。水權於期限屆滿之前,得藉由申請延展登記之方式使水權繼續存在;臨時用水不但隨時可能被停止,且期限屆滿時不能申請延展登記,若仍有用水之需要者,須向主管機關依一般程序提出申請登記。由以上說明可知,水權登記的安定性較高,水權人較有保障,與此相對的,臨時用水登記則安定性低,臨時用水人隨時可能遭遇到被停止取用水資源之命運。
 
參考資料:經濟部水資源局 水權實用手冊(1997年6月)。
出處:國立成功大學地層下陷防治服務團 e旬報 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第01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