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層下陷防治策略

第一期地層下陷防治執行方案(84年核定本)


地層下陷現象為地層向下移動所呈現地面及地層沉陷之地質災害,導致臺灣地區地層下陷之主要原因係因局部區域長期且集中超量抽取地下水所致。由物理機制而言,地層下陷之下陷行為係屬一種不可逆之反應,亦即一旦發生地層下陷現象,除透過填土加高之人工方式改善外,地表高程難以回復原狀,且已發生下陷地區之面 積範圍並不因防治有效而減縮。因此,任何防治工作之推動,僅能由減緩下陷速率及使地下水水位回升,以遏止下陷情況之惡化。臺灣沿海地區由於位於灌溉尾閭,且因該等地區土地鹽化及不當利用等因素,復經農業(含養殖魚塭)用水、工業用水及生活用水等長期超量抽取地下水,造成地層持續下陷,導致該等地區有經常性之積水不退及土地鹽化現象,並造成當地地工結構物、建築物及地下管路之快速破壞。
 
此外,臺灣地區雨量因時間及空間上之分布不均,亦促使沿海地區(尤於西南沿海地區)多依賴開發成本較低及水質水量較穩定之地下水,於是當地居民大量開鑿水井抽取地下水,導致水資源之不當利用。由於臺灣沿海地區發生地層下陷,係肇因於不當之土地利用及水資源無法有效管制使用所致,過去中央及地方政府均曾採取因應措施,惟缺少對地層下陷地區之整體研究與規劃,故成效不彰。經濟部依據84年3月6日行政院第五次政務會議決議:「本案所擬防治對策方向正確,請經濟部會同農委會儘速擬具體執行方案,送請經建會審議後,再提院會討論」,而擬定「地層下陷防治執行方案」。
 
實施地區
 
以宜蘭、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等七個縣市為實施地區,且以雲林、嘉義與屏東為前兩年優先實施地區。
 
實施期程
 
本方案以五年為實施期程,自民國85年起至89年止。
 
防治對策
 
本方案由經濟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負責推動,以「標本兼治」方式,遏止地層下陷,並解決地層下陷地區之淹水問題。於治標方面,係針對地層下陷地區之排水系統,重新作整體性規劃,對立即可能發生災害之排水設施緊急優先改善,以防止淹水,改善人民生活環境。於治本方面,以本方案所訂定之五大量化目標及四大防治對策推動各項防治工作,期藉由本方案之執行,以解決目前諸多水土資源惡化現象及紓緩地層下陷問題。
 
一、五大量化目標
 
1.在地層下陷量累積達1公尺以上且過去三年平均下陷速率達每年15公分地區之違法水井在五年內減少一半。
2.地下水低於零水位線內的面積兩年內不再增加,五年內減少一半。
3.民國89年底以前各地地下水抽出量不超過安全出水量。
4.民國89年底以前一半以上之地層下陷區不再下陷。
5.民國89年底以前陸地魚塭面積由目前5萬2千公頃逐年減少至2萬2千公頃。
 
二、四大防治對策
 
1.通盤規劃地層下陷區土地利用臺灣沿海地區之地層下陷問題,係肇因於經濟誘因促使當地居民不當使用水土資源,故除執行取締並管制地下水抽取外,亦應為當地居民尋求合理及適當土地開發使用之誘因,其不僅需考慮生態環境保育、都市計畫、產業發展、休閒娛樂及水資源保育等主客觀發展條件,合理規劃地層下陷區之土地利用方式及相關配合措施外,並依據不同之土地利用方式,評估地層下陷區土地整復及保育所需之技術,訂定相關作業規範,使地層下陷區之土地得以永續利用。
2.加強地層下陷區產業輔導工作;本項對策主要目的在於補助或輔導地層下陷地區之產業發展(如調整漁業產業結構、設置養殖漁業生產區及提高養殖漁業用水效率)及工業節約用水之推動(如提高工廠用水效率及規劃工業專用供水系統),使地層下陷地區之產業結構藉以轉型成為低淡水依賴度之 產業型態,並鼓勵使用循環用水及提高用水效率,以降低產業對地下水之抽取。
3.加強地下水管制及水資源規劃本項防治對策除積極減少地下水之超抽外,更須積極開發地面水水資源,以調配當地用水需求,使水資源供需達到最有效率之境界。
4.教育宣導教育宣導之目的即是要倡導社會大眾對地層下陷發生原因、背景及所造成災害損失等之認知,並使社會大眾有正確之用水觀念,鼓勵節約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