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層下陷防治策略

地下水保育管理暨地層下陷防治計畫(第一次修正版)(98~103年核定本)


壹、計畫緣起
 
一、緣由
 
(一)長期以來臺灣部分地區因產業發展、土地利用與水源供應三者間未能平衡考量,基於人民生計需要,導致在水源貧乏地區,如西南沿海地區乃抽取地下水大面 積發展耗水產業,持續超抽地下水而引發地下水鹽化、地層下陷、長期淹水及國土流失等問題,嚴重影響我國國土及水資源之永續利用。經濟部(以下簡稱經濟部) 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有效遏止地層因超抽地下水而持續下陷,並思整復利用地層下陷區之國土資源,爰依據民國84年3月6日行政院第五次 政務會議決議:「本案所擬防治對策方向正確,請經濟部會同農委會儘速擬具體執行方案,送請經建會審議後,再提院會討論」,共同會商研提「地層下陷防治執行 方案」,並於民國84年11月2日經行政院核定後實施,實施期程自民國85年至89年度止。
(二)由於上述地層下陷防治成效初具,為持續推動地層下陷防治工作,以達水土資源合理利用、產業與生態均衡發展、遏止地層下陷及整體改善地層下陷地區生活品質等目標。原提地層下陷防治執行方案之經濟部與農委會乃會同內政部再研提「第二期地層下陷防治執行方案」(以下簡稱二期方案),嗣於92年4月1日奉行政院核定後實施,實施期程自90年至97年度止,實施 地區除宜蘭、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等縣外,並增列地下水位急遽下降之桃園縣。
(三)二期方案防治工作推動雖已使全台持續下陷趨勢減緩(實施地區總持續下陷面積由90年1,539平方公里減至97年820平方公里;最大年下陷速率由90年之17.6公分(彰化地區)減至97年之7.1 公分(雲林地區)),基於地層持續下陷易致災,復以已下陷區域高程無法回復,易造成淹水情勢,故地層下陷防治工作,實已涉及「防範」地層持續下陷—合理利用地下水,保育地下水環境,及「治理」已下陷區域兩個層面。
(四)地層下陷防治工作除水源開發、地下水保育管理等屬經濟部業務權責外,另涉及產業 調整、土地利用管理則分屬農委會及內政部,為期地層下陷防治工作於整體規劃與推動,得以提升防治成效,爰函請農委會及內政部本權責提列工作,惟二機關僅提其例行性工作,又內政部回函表示該部主要係配合辦理相關「綜合治水」及「產業調整」等政策或規劃之配合事項,建議免列會銜機關;及農委會回函表示該會所提 列沿海地區養殖漁業海水供排系統改善計畫之98年至103年經費已納入列為愛台12建設第11項防洪治水之「加強地下水補注,有效改善地層下陷」項下。在尊重二機關原則下,將其提列工作列為計畫推動工作項目之一,而未共列為會銜機關。惟為有效減緩彰雲地區地層下陷對高鐵正常營運之影響,農委會及內政部等部會另將依據已於民國100年8月16日奉行政院核定之「雲彰地區地層下陷具體解決方案暨行動計畫」項下具體解決措施,辦理地層下陷防治工作。
(五)地層下陷雖為地下水超抽,致國土資源不斷流失之主因,防治根本之道除增供地面水、替代水源及保育地下水資源之外,須落實土地利用管理與強化已下陷地區土地 違法(規)使用管理效能(內政部);並依區域水源條件,調整產業用水型態與規模,以降低用水需求,合理利用地下水資源(農委會、經濟部);同時環保署配合強化地面水污染防治與廢污水排放管理工作,增加地面水可用水源(環保署)等工作,需各相關單位共同參與,本權責整體規劃檢討與推動防治相關工作,以澈底改 善地層持續下陷問題。
(六)有鑑於地層下陷區之「治理」工作,業由經濟部「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內以綜合治水方向辦理,並擬擴大結合國土復育概念,辦理「地層下陷區排水環境改善示範計畫」,選取嘉義及雲林地區三處嚴重地層下陷地區為示範區,以綜合治水、地貌改造及產業調整三大主軸進行環境復育工作。為避免工作重複辦理,經濟部爰提報「地下水保育管理計畫(98~103年)」由地層下陷之「防範」方面著手辦理,並將加強地下水補注列為計畫主要策略之一。該計畫業於98年6月26日奉行政院院臺經字第0980037467號函核定執行。
 
二、依據
 
(一)鑑於近年天然災害頻傳,造成人民生命財產的損失,為能達成自然環境之保育及環境嚴重退化地區之復育,以減緩天然災害造成之危害,經行政院經濟建設委 員會邀集各部會研商「國土復育條例」及「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其中「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業經行政院94年1月核定,並函知各部會據以辦理。經濟部主辦「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及「河川區域」之復育措施。97年6月後,因應國土復育工作之政策方向調整,遂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於97年6月 24日召開「研商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推動有關事宜」會議決議回歸各權責部會現行相關法規辦理,並經行政院97年9月22日院臺農字第 0970041407號函原則同意,其中有關嚴重地層下陷地區相關防治措施則依現行「第二期地層下陷防治執行方案」及納入次期(第三期)繼續辦理。
(二) 「地下水保育管理計畫(98~103年)」依據原核定內容,所需經費分由已核定之「重要河川環境營造計畫」(98~103年)及「海岸環境營造計畫」 (98~103年)項下勻支,惟經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於99年6月23日召開之「先期作業審議結果部會說明會」會議裁示,本修正計畫所需經費同意經濟部 於防洪排水或水資源次類別會審後總額度內檢討自行調整,並於99年底重新報核,其中,針對「地下水保育管理計畫」之建議事項為:「請於99年底前提送修正計畫報核,內容應加強具體地下水補注計畫及地面地下水聯合運用,包括經費來源及財務計畫等,100年度經費須俟修正計畫奉院核定後始得動支。」。
(三) 依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於民國100年3月16日提報行政院核定之「雲彰地區長期地層下陷具體解決方案」結論與建議:『基於目前經濟部「地下水保育管理計畫(98~103年度)」刻正研擬修纂,請經濟部以本「雲彰地區長期地層下陷具體解決方案」作為修正方向之依據,重擬計畫內容並將計畫名稱修正為「地下水保育管理暨地層下陷防治計畫(98~103年度)」以符當前社會實際所需,另農委會等其它單位涉及上述方案之相關計畫,亦一併修正原計畫方向與內容。』, 緣此,經濟部為持續進行地下水資源保育與地層下陷防治工作,保全我國有限水土資源,爰依示修正提報本「地下水保育管理暨地層下陷防治計畫(98~103年 度)」(以下簡稱本修正計畫),以作為後續經濟部所屬各執行機關規劃、辦理地層下陷防治與水土資源相關保育工作之依據。
 
三、辦理之必要性
 
(一)為維護我國有限水土資源永續發展,歷經地層下陷防治執行方案、二期方案實施期間,雖經經濟部與相關各級政府機關及工作團隊之持續努力,已使得部分發生地層下陷地區之下陷程度漸趨穩定或減緩,然現階段部分地區地層仍持續下陷並面臨下列問題亟待解決;
1.全球氣候變遷導致區域水文特性丕變,降雨集中復以地貌不斷改變,旱澇現象益為明顯極端,為能穩定供水,各標的用水仍需仰賴地下水。
2.違法水井填塞作業受阻,無力開展。(地方政府權責)
3.新水源開發,如湖山水庫開發因環境及生態保護等議題延遲完工,延宕公共給水期程,致仍須仰賴地下水源。(經濟部權責)
4. 降低產業用水需求,如推動海水養殖及養殖循環水設施,減少養殖淡水需求;減少寒害期間超抽地下水增加水溫之水量需求;及檢討耕作制度、加強田間地下水用水 管理、增加地面水灌溉區範圍,以及於地下水管制區內推廣枯水期之水稻田一期作休耕轉作、造林等減少地下水需求,前開各項之施政強度仍待加強。(農委會權 責)
5.海岸法、國土計畫法未完成立法,欠缺規範環境敏感區土地利用法源。(內政部權責)除上述癥結問題之面對解決與配合外,地層下陷地區之產業輔導、土地與地下水利用管理、新興與替代水源開發、環境觀(監)測及法令研修等工作均須長期持續推動執行,方可達到遏止地層下陷之成效。
(二) 沿海地區土地違法(規)使用,任高淡水消耗產業進駐發展,實為彼等地區超抽地下水造成地層下陷之導因,故為保全有限土水資源,提振地層下陷防治成效,應擴 大辦理減少農漁產業淡水用量工作,同時檢討上位國土利用政策,依既有水源供應條件,合理調整土地使用分區,並落實土地使用管理等工作。
 
四、未來環境預測
 
(一)自然因素臺灣地形起伏,除高山地區外殆屬沖積地層構造,又因地處西太平洋亞熱帶,年平均雨量高達2,500毫米, 超過900億立方公尺,雨量可謂充沛,然因降雨時空分布極不平均及地表逕流迅速,河川坡陡流急,復以可蓄水空間開發不易等因素,致無法有效涵蓄利用地面水源,兼以工業發展加速地面水源水質污染惡化,使得部分地區僅能仰賴地下水作為水源。麓山地帶及平原地區之表土層雖有利於降雨入滲,惟因逕流快速及地層層狀結構不利有效蓄存,且降雨集中於豐水期與降雨強度大等水文氣象特性,使得地下水年補注量僅約年降雨量6%;而沖積平原之土壤肥沃土質鬆軟,為各級 產業及都會區座落區位,當地面水供應不及,抽用量穩質佳之地下水勢所難免,一旦超抽地下水啟動地層壓密機制,平坦地形條件,不僅影響範圍深廣,更易造成下陷區域內既有排水系統功能喪失,積水不退等現象。地層下陷發生主要為自然及人為兩大因素,沈積物自然壓密、火山噴發、地震、鹽類礦物之自然溶解等自然因素,以及都會區高樓等工程建物之外加荷重及人為抽水、採礦等均可能造成地層下陷,然臺灣平原地區發生地層下陷主因則為人為大量抽取地下水所致。
(二)人為因素臺 灣地區近年來由於經濟快速成長,宜蘭、彰化、雲林、嘉義、屏東等地之沿海地區,因位處灌溉系統尾閭及海水倒灌致土地鹽化、積水不退等因素,發展農業受到極 多限制,在經濟誘因下致使民眾往獲利較豐之養殖漁業發展,又因地下水成本低廉、水溫穩定、水量固定且污染較少,使得民眾大量開鑿水井抽取地下水,而造成地 下水超抽及沿海地區之地層下陷問題。隨著人口、產業與經濟快速成長,淡水需求將不斷攀升,然而近年來為開闢新水源所推動的相關水資源計畫,屢遭環 保團體抗爭導致工程無法如預期進行,可供應水量遠不及需求成長。因此未來除了產業用水的需求、型態及水源的供應問題以外,民眾環保意識的抬頭及如何溝通協調,俾在諸多問題癥結上可取得共識,亦為影響未來地層下陷防治的重要因素。
 
五、問題評析
 
二期方案之工作重點在於加強與民眾的溝通協調,緩解產業用水的需求、型態及水源開發、供應等問題,減緩地層下陷,改善地層下陷範圍內環境品質。故二期方案之工作包含提高水源缺乏地區用水效率、降低產業用水需求;環境基本資料之提供、監測系統之建置;水資源開發與地下水保育、補注計畫之規劃與推動;排水系統檢討、規劃與改善;相關法規研修及教育宣導等。由於水資源開發、土地利用管理、產業輔導及水權管理等工作成效尚無法完全改變地下水抽用現況,故對地層下陷地區之環境營造僅止於治標而非治本效益。經綜整二期方案推動困難與問題,並檢討後續工作方向說明如下:
 
(一)根本防治工作執行困難 (經濟部、各縣市政府)地層下陷之主因為地下水超抽,目前地下水管理工作雖然在法源及辦法之修正、環境資料之調查分析、現代化管理技術之整合,以及管理制度之建立等均較以往完備,但因違法水井數量龐大且需兼顧地方產業發展與民眾生計等因素,現階段欲依法填塞違法水井達到解決地層下陷問題之目標,執行上面臨極大阻礙及困難。為利推動地下水管理工作,如何掌握管理對象(水井)並公平合理加以有效管理,首要工作為落實地下水水權管理。面對為數龐大違法水井取水之事實,現階段除需加強教育宣導工作,強化水權申請觀念,以匡正視聽外,本修正計畫實施期間將儘速突破現況,並在兼顧法令及民眾用水權益與生計發展等諸多因素考量下,逐步掌握水井用水相關資訊,進而達成地下水資源合理運用之政策目標。
(二)水資源開發進度未如預期 (經濟部、各縣市政府、農委會)水資源供應不足為目前違法水井取締困難原因之一,然新水源或替代水源開發均有其進程規劃且非一蹴可及,一旦開發過程受阻,不僅影響供水規劃,區域水源供需調度亦需重新檢討,無法適時提供預期水源水量勢將加劇對環境之傷害與負荷。以雲林湖山水庫開發計畫為例,完工供水期程由原訂民國97年順延至民國103年,期間增加之用水需求不僅可能由抽用地下水滿足,亦加重集集攔河堰系統之供水壓力。對於欠缺可用水源而過度依賴地下水地區,除透過既有用水總量管制,管制產業型態與規模及靈活調度外,亦應多元開發水源,以兼顧現階段與未來環境保育、產業發展與人民生計等標的。對於既有產業型態,如農漁產業,除持續輔導提高淡水用水效率或降低需求量外,亦應落實產業用水統籌供應系統功能,如養殖海水統籌供應系統及灌溉用水統籌供應系統之設置與效率管理。對於地下水環境之保育,應同時推動減抽地下水及補注地下水兩項工作主軸,故本修正計畫規劃積極推動包含濁水溪沖積扇及屏東平原等地下水補注計畫之規劃檢討與實質補注工程之推動;同時配合環境負面影響敏感區位水井之計畫性填塞,減少區域地下水之抽用,以維護地下含水層之蓄水能力與流通特性。
(三)推動團隊協調整合不易 (經濟部、農委會、內政部等中央部會及各縣市政府)地層下陷現況問題之解決涉及層面廣泛,不論是土地的利用規劃、環境改善與生態保育、水資源的調度、保育與開發、及產業之輔導與調整等,均需經濟、農業、內政、環保、交通、財政、教育及各地方政府等單位間通力合作配合執行。二期方案實施期間雖已設置「經濟部地層下陷防治推動委員會」,建立執行機關橫向間訊息流通管道,然會議召集人位階為經濟部部長,因各中央機關間業務推動仍具本位,故推動委員會代表僅就會議提案提供意見予經濟部處理。由於各單位間之業務各有權責、執行優序互異,施政強度亦尚待加強,致部分防治工作無法搭配執行,間或影響整體防治工作成效。為消弭各中央機關間業務推動本位,充分發揮資源整合與成效督導管考功能,建議提高「地層下陷防治推動委員會」至行政院層級,責由各部會依權責規劃辦理相關防治工作,以強化專案經費資源之競爭分配與管考權責。
(四)加強輔導獎勵配套誘因措施 (經濟部、農委會及各縣市政府)防治工作之推動,除需公部門深入問題全盤妥善規劃外,亦需民眾之主動配合執行,特別是涉及民眾權益事項,柔性勸導獎勵比強制實施更能凝聚成效。諸如平地造林、魚塭休離養、舉發違法鑿井等可減少抽用地下水資源之措施,往往因獎勵額度有限、獎勵期滿之林木收購、釋出土地利用規劃等配套措施不完整,致降低農(漁)民參與意願。未來應依國家糧食與林業發展政策,評估研議枯水期水稻田休耕及平地造林獎勵額度及保價收購等配套措施,以適度提高參與意願與規模,同時檢討依既有水源建立耕作制度並確實用水管理,以及建立舉發違法鑿井獎勵措施等,以有效管制地區性地下水超抽之行為。農漁產業輔導獎勵措施研訂工作,刻由農委會積極檢討評估。
(五)地層下陷區產業調整不易 (經濟部、農委會及各縣市政府)地層下陷地區普遍缺乏可用水源,故需抽取地下水以發展產業,其中沿海地區由於環境資源條件不佳,可從事之產業型態大多為旱作及養殖,不適合高耗水之蔬菜及水稻耕作。農委會近年來推動海上及海水養殖,雖已大幅降低養殖產業淡水用量,但因部分從業人口高齡化現象,輔導改變養殖型態漸面臨瓶頸,養殖循環水設施補助額度亦逐年減縮。而目前下陷區高耗水土地利用型態難以大規模改變,亦間接使得產業輔導工作停滯,無法降減地下水用量。產業輔導主要目的為降低淡水用量,減少超抽地下水之潛勢。因此未來仍應積極辦理工業節水及廢污水再利用、替代水源開發技術等工作,以期提高用水效率,增加可用水量;另一方面亦應持續推廣海上(外)及海水養殖、養殖循環水設備及檢討「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平地景觀造林計畫」等,以降低農漁業用水需求,減少抽用地下水。至於不適宜繼續從事養殖之魚塭用地釋出,除應結合嚴重地層下陷區滯洪、蓄洪等措施之用地規劃外,地方政府亦應積極優先尋求供其他用途使用,配合魚塭休離養與粗放式循環水養殖示範計畫推動,以減少養殖地下水使用量,間接減緩部分地區地層下陷情形,以維國土保安。
(六)專案防治經費及專任人力待加強 (經濟部、農委會、各縣市政府)基層執行人力及經費不足向為地方政府反應無法落實執行防治工作之主因。以往防治工作之推動經費,主要係由中央政府編列經費再衡量地方政府執行能力與需要補助地方政府執行,未來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通過後,可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增加地方實質財源,水利等基礎建設經費亦將透過一般性基本設施補助款補助,對地方政府之地層下陷防治工作將有助益。地層下陷防治工作除中央機關之共同推動外,亦須各地方政府之配合執行,然各縣政府之地層下陷防治業務均無專人籌辦,大部分僅為兼辦業務之一,加上防治業務需直接承受民眾壓力,非專任業務承辦人員很難全力配合中央政策規劃執行。防治地層下陷為顧全國本之工作,其效益必須長時間累積,逐年推動執行。因此應由各中央機關研提實施計畫爭取專案經費,而各實施地區地方政府則採競爭方式研提執行計畫爭取中央補助經費。中央機關本於權責建立計畫審查、考核及獎懲作業機制,俾依地方政府前一年度申請補助計畫之執行狀況,評估次一年度申請計畫之准駁與額度,落實專款專用,具體凝聚各年度各地區防治工作成效。
(七)地方政府執行意願低落 (各縣市政府、經濟部)地層下陷為緩慢之壓密變形,一旦啟動壓密行為,縱使立即而全面地停止抽水,地層仍將持續壓密,因此地層下陷防治成效很難於短期間內具體顯現,兼以根本防治工作與民眾私利衝突,及欠缺額外防治經費挹注,致地方政府在民意壓力、施政成效、財政收支、社會穩定及定常業務等因素綜合考量下,對於土地及抽水等違法行為之管理、取締意願普遍低落,因而限制防治執行進度與成效。由於地層下陷防治工作不易展現施政成效,故地方政府往往將治本防治工作,例如違法水井填塞排序在最後。因此,對於用心規劃及執行地層下陷防治工作之地方政府缺乏獎勵誘因,建議將災害防救工作成效及地方編列經費額度納為統籌稅款分配原則之一,對於執行良好之地方政府,以增加分配額度方式加以獎勵,以提高地方政府投入執行誘因與動力。
另外對於基層執行人力,亦應加以適當獎勵慰勉。地層下陷防治工作涉及層面甚廣,需經濟、農業、內政、環保、交通、財政、敎育及各地方政府通力合作,倘各部會能針對推動困難與問題並依業務權責範圍分工檢討與執行,即經濟部依業務權責規劃各項地下水保育執行策略與工作;內政部、農委會及各地方政府,以及相關部會規劃執行土地利用管理、農漁產業降減用水需求,以及強化新增違法水井管控與既有違法水井處置等工作,將可有效提升地層下陷防治效益。本修正計畫係依業務權責規劃各項地下水保育執行策略與工作,另為利掌握各區地層下陷動態與釐清下陷原因,持續進行相關區域之地文與水文環境監測工作,以確認達成防治目標與關鍵作為成效,俾據以訂定、調整防治策略方向。
 
貳、計畫目標
 
一、計畫實施地區
 
本修正計畫主要實施地區包括台北、宜蘭、桃園、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等地層下陷縣(市),並以彰化及雲林為重點實施地區;及其他經調查評估有下陷之虞縣(市)或需進行地下水保育管理之地區。
 
二、目標說明
 
地層下陷防治之總目標為達到水土資源永續利用,在此前提下,必須落實保育地下水環境,合理利用地下水資源,並使持續下陷區域減小,下陷趨勢趨緩,並以綜合治水理念,治理嚴重下陷之環境惡化區域,以達國土資源永續利用目標。嚴重地層下陷地區皆位於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範圍內,故本修正計畫之計畫目標匡列於保育地下水環境,紓緩地層下陷範疇,計畫目標臚列如下:
(一)增加地下水補注量,保育地下水水文地質環境。
(二)降低地下水抽用量,避免地下水環境持續惡化。
(三)提升水井管理效能,紓緩地層下陷嚴重程度。
(四)下陷地區環境監測及設施維持,確保環境品質。
 
三、達成目標之限制
 
(一)經考量工作可行性及對地下水環境保育效益後,本修正計畫主要以落實辦理地下水補注、水井管理與處置,及減抽地下水等工作為規劃主軸,並配合積極辦理 水資源開發與環境監測調查等工作,以提升整體地下水保育及地層下陷防治工作成效。其中水井管理之違法水井填塞涉及民眾既有利益,恐將引起激烈抗爭,然為維 社會公義,縣市政府應嘗試就現況加以管理,遏止違法水井不斷新增,並視既有違法水井用水事實與水源條件及環境惡化現況等條件,逐步加以填塞以減少違法水井 數及抽水量。
(二)地層下陷為不可逆之壓密變形,除非回填否則無法回復原有高程,對於因地層下陷引致環境嚴重退化之地區,必須進行土地使用上的管 制,例如禁止高淡水消耗土地利用型態與產業進駐開發,必要時再投入較為積極的工程設施,例如結合綜合治水、產業調整與地貌改造等措施之環境復育工程等。然 因所需經費龐大且為達成環境保育成效,有時並非僅針對該區域進行相關措施即可達成,而有必要整體且多方面的考量,因此對於防治措施實施地區及方式,宜寬列 經費並寬予認定。而嚴重地層下陷地區之水患治理計畫係以綜合治水方式進行,依據業務分工,應將相關經費補助各縣市政府執行。
(三)地層下陷發生主 因為超抽地下水,故治本之道在於減抽地下水;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地面水供應往往不足,因此嚴重地層下陷地區之防治工作重點在於控制地下水使用的情形及增供替 代水源,惟因水資源開發有其上限及期程限制,且目前地面水之開發屢屢發生環保相關議題之爭議而致延宕供水期程或停擺,因此如何有效改變產業用水型態及與可 利用水資源取得平衡點,將是發生地層下陷地區能否減緩地層下陷程度之關鍵。此部分仍待各產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規劃辦理。
(四)考量地層下陷 防治執行方案規劃工作項目甚多,除農委會及內政部外,亦涉及其他相關中央部會業務。各部會除執行「雲彰地區地層下陷具體解決方案暨行動計畫」之工作外,仍需依業務權責整體檢討規劃地層下陷防治工作,設定目標並擬訂分年計畫,由部會業務分工合作,以達防治下陷整體成效。
故本修正計畫除依權責分工執行工作項目 外,仍須農委會整體檢討規劃及推動鹹水養殖推廣輔導、興設海水統籌供應系統、農田休耕轉作、灌溉畜牧節水、平地造林等產業輔導推廣工作,以降減淡水供應需求;及內政部整體檢討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土地使用管理與利用限制規劃;以及其他部會之配合推動,例如環保署之水污染防(整)治達一定成效,方可改善區域內水 源供需條件,公有水井之填塞與減抽,以及落實違法水井處置等,有效提升地層下陷防治成效,開創地層下陷地區生產、生活、生態三生共榮與永續發展契機。
 
四、預期績效指標及評估基準
 
(一)績效指標:
1.每年進行水準點檢測、每月收取監測井及GPS站資料;補強新建70口地下水位觀測井;辦理50鄉鎮水井調查,俾掌握地層下陷地區環境監測資訊與變化動態。
2.納管彰雲地區約18萬口違法水井;填塞地下水管制區內違法水井3,000口。
3.減少公共用水達約1,020萬噸/年地下水抽用量。
4.地下水補注量達1.145億噸/年;使全台持續下陷面積控制在500平方公里以下,以達減緩地層下陷之效。
(二)評估基準本修正計畫以民國97年之狀態為基準,預期可於民國103年達到下列量化目標:
1.加強地下水補注:
(1)辦理「大潮州地下水補注湖計畫」及「臺灣西部河槽地下水補注工程實施計畫」,抬升扇頂及高鐵沿線地區地下水平均水位。
(2)彰化雲林地區地下水補注量約6,200萬噸/年,屏東地區地下水補注量達約5,250萬噸/年。
2.減抽地下水:
(1)至少辦理完成50個鄉鎮市水井調查工作,以掌握地層下陷地區地下水利用時空變化資訊。
(2)配合增供水量,停用或填塞自來水公司、彰化及雲林農田水利會與公部門共316口水井,及填塞地下水管制區內違法水井3,000口。
(3)彰化雲林地區公共用水地下水用量減抽達1,020萬噸/年。
3.地下水監測與控管:
(1)維護既有734口地下水位觀測井功能正常,至少完成地下水觀測網內30口觀測井井體汰舊換新及100口井體清洗維護工作。
(2)於水文地質環境敏感、規劃補注或退化地區補強新建70口地下水位觀測井。
(3)完成地層下陷地區之觀測井井頂高程檢測與校正工作。
(4)建立至少5區地下水區之區域管理水位及運作指標,以利落實地下水資源合理利用與管理。
4.掌握地層下陷情勢:
(1)持續辦理全台地層下陷監測網之觀測工作與功能檢討(截至民國100年止已設置48口分層式地層下陷監測井、水準檢測導線2,260公里、11站GPS固定式追蹤站);每年度完成地層持續下陷面積及年平均下陷速率之分析。
(2)全台持續下陷面積控制在500平方公里以內;地層最大平均下陷速率控制在8公分/年以內。本修正計畫執行前(97年)與執行後(103年),上述評估量化基準變化列如下表,
 
參、現行相關政策及方案之檢討
 
一、現行相關政策及方案
 
(一)為達成自然環境之保育及環境嚴重退化地區之復育,以減少天然災害造成之危害,行政院於94年核定「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於該行動計畫中, 經濟部應辦理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已內含於目前進行防治之區域內,故基於環境資源保育與永續經營需要,現階段除參考「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工作規劃 精神外,仍應持續辦理地層下陷地區相關防治工作。
(二)為解決易淹水地區的水患問題,行政院責成經濟部研提「水患治理特別條例」,該條例業於95 年1月27日公布施行,實施期程至民國103年。由於沿海地層下陷地區均屬易淹水地區,故其對本修正計畫之執行方式、計畫範圍及計畫經費有重大影響,提升 排水系統功能有助於降低淹水致災程度,改善生活環境品質,強化地層下陷防治成效。
(三)為持續辦理地層下陷防治工作,目前除已依經濟部與農委會及內政部會銜提報之二期方案,推動辦理防治工作外;另亦針對地層下陷較為嚴重的彰化、雲林地區,由三個部會共同會銜提報「彰化雲林地區地層下陷防治計畫」, 計畫期程由94年至97年,執行重點包含推動開發地面水源取代地下水源、輔導改變抽取地下水生產方式、規劃興建海岸淡水人工湖與濕地、加強地下水管制、規劃扇頂地區之地下水補注區、協調農委會推動造林、休耕等減少用水措施,並持續督導縣市政府加強取締違法水井相關工作。
(四)由於高鐵沿線通過雲林地層持續下陷區,為避免高鐵軌道因地層下陷造成過大差異沉陷,導致公共安全問題,經濟部另提報「雲林縣境高鐵沿線3公里寬範圍內公有合法水井封移實施計畫」,實施期程由94年至97年止。
(五) 大城鄉為彰化地區地層下陷防治重點區域,且近年深層水位呈現持續下降趨勢,100公尺至300公尺間之壓密量約佔全深壓密量76%至85%,為能有效管制深層水井之地下水抽用量,遏阻土壤壓密續往深層發展,經濟部與農委會會銜研提「彰化縣大城鄉公有合法水井封停實施計畫」,實施期程由95年至97年。
(六) 為能掌握臺灣各地下水區之水文地質特性,辦理重要地區地下水資源調查與補注試驗、地層下陷監測調查、地下水位監測及地下水水質資料管理,以及推動地下水資 源利用與保育等目標,經濟部自民國81年至97年止,起計分3期辦理「臺灣地區地下水觀測網整體計畫」,期可建立地下水監測系統以收集長期且整體之水文地質、地下水水文及地下水水質資料;同時進行地下水水文及水文地質相關調查研究,以便充分瞭解各地下水區之特性,釐清各地下水區之地質及水文系統;並建立地下水資料庫及整合性資訊系統(含決策支援系統)以利地下水資料之利用與共享,以及訂定地下水資源利用與保育原則等。
(七)為能保育我國自然環境, 促進水土資源永續發展,持續辦理地層下陷防治工作,防止地層持續下陷,經濟部爰結合「第二期地層下陷防治執行方案(90年~97年)」及「臺灣地區地下水觀測網整體計畫(81年~97年)」之目標,研提「地下水保育管理計畫(98年~103年)」,該計畫於98年6月26日奉院臺經字第 0980037467號函核定,主要工作除增供地面水、替代水源及保育補注地下水外,尚須落實土地利用管理與強化已下陷地區土地使用管理效能(內政部); 並依區域水源條件,調整產業用水型態與規模,以降低用水需求(農委會)。
(八)為能有效紓緩彰雲地區地層下陷情勢,減緩差異沈陷對高鐵等重大建設正常營運之影響,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經濟部、內政部、交通部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等相關部會,依「雲彰地區長期地層下陷具體解決方案」研訂之解決策略與具體解決措施,就業務權責規劃辦理雲彰地區100年至109年間更為細緻之地層下陷防治工作;經整合各相關部會研提防治工作內容、期程與經費需求後,增修為「雲彰地區地層下陷具體解決方案暨行動計畫」,並於100年8月16日奉行政院核定實施。該方案暨行動計畫依據100年7月20日馬總統揭示建構節水型社會政策及前述策略主軸,並區分防範持續下陷及治理既有下陷區域,分由減抽地下水增供地面水、地下水環境復育、加強管理、國土規劃等4大層面著手,研擬9大工作重點,並訂定32項具體解決措施,以推動雲彰地區用水合理化、確保國土安全及減緩地層下陷對高鐵之衝擊,並訂定在民國109年計畫完成後,雲彰地區達成農業用水減抽3.3億噸、公共用水減抽1.2億噸,增加可利用水源2億噸,強化地下水補注1.5億噸,確保各項交通及維生系統安全無虞,並以100年為基期,持續地層下陷面積由449平方公里減少一半以上等為目標。該方案暨行動計畫屬綱要性計畫,項下各子計畫原訂應於民國101年前完成檢討研析及提報經濟部「地層下陷防治推動委員會議」審查討論;各子計畫業依業務權責由內政部、農委會、交通部及經濟部等各相關部會工作(專案)小組每3個月追蹤辦理成果中。本部刻正辦理「健全水井管理策略與查察管理技術提昇研究計畫」、「水井合理抽汲水量及時間之探討」等相關子計畫中,以作為後續執行之依據。
 
二、執行之檢討
 
(一)「地層下陷防治執行方案」執行期間積極推動辦理「通盤規劃地層下陷區土地利用」、「加強地層下陷區產業輔導工作」、「加強地下水管制及水資源規劃」及「教育宣導之配合」等防治對策項下規劃工作,至89年止獲致具體成果如后;
1. 地下水抽用量已有效減少:臺灣地區地下水年總抽用量由方案實施前之每年71.4億立方公尺降至89年度56.65億立方公尺,其中養殖漁業地下水之年使用 量由方案實施前24億立方公尺下降至11.41億立方公尺;並使大部分地層下陷地區之地下水水位回升,且地下水零水位線有外移之趨勢。
2.嚴重地 層下陷區下陷速率已漸減緩:雲林地區最大年下陷速率由實施期間之最大平均下陷速率10.3公分/年降至89年2.9公分/年;彰化地區由23.6公分/年 降至89年16.4公分/年;嘉義地區由8.2公分/年降至89年4.5公分/年;屏東地區由8.5公分/年降至89年2.4公分/年,該等嚴重地層下陷 地區之最大下陷速率已有逐年趨緩之現象。
由於各項防治對策方向正確,且各主協辦機關積極配合推動,故於「防止地下水超量抽用,紓緩地層下陷」及「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少災害損失,降低社會成本」兩項目標上已初具防治成效。
(二)二期方案執行期間,已積極整合中央與地方政府有限資源,並依區位條件及問題癥結推動辦理各項具體防治工作。至97年底檢(監)測資料顯示,各地層下陷地區之下陷情勢如下:
1.持續下陷面積(年平均下陷速率高於3公分者面積):
(1)宜蘭、台北及桃園等3個地區均維持0平方公里。
(2)台南地區由90年294.0平方公里減為0平方公里;高雄地區由90年10.0平方公里減為0平方公里;屏東地區由90年4.9平方公里減為0平方公里。
(3)彰化地區由90年408.0平方公里減少至97年213.6平方公里;雲林地區由91年610.4平方公里減少至97年580.7平方公里;嘉義地區由91年211.8平方公里減少至96年26.1平方公里。推動迄今,全台持續下陷面積已由民國90年1,539平方公里減少至97年820平方公里。
2.最大年下陷速率:
(1) 彰化地區最大年下陷速率由90年最大值17.6公分減緩為97年之6.4公分;雲林沿海地區最大年下陷速率由92年5.7公分減緩為97年3.1公分,內 陸地區最大年下陷速率由92年12.2公分減緩為97年7.1公分;嘉義地區最大年下陷速率由93年8.7公分減緩為96年3.8公分;台南地區最大年下 陷速率由90年8.1公分減緩為96年2.9公分;屏東地區最大年下陷速率則由93年4.0公分減緩為95年2.8公分整體地層下陷情況已有趨緩。
(2)宜蘭、台北、桃園及高雄地區各年度之檢測值均小於3公分。由 上述資料可知,目前除彰化、雲林地區地層下陷較為明顯外,其餘地區已有減緩趨勢,顯示防治方向正確且具成效。然地層下陷防治為一長期持續性工作,二期方案 於97年度結束,後續除應持續進行相關防治工作外,更應針對地層下陷影響地區土地、產業及環境等進行整體規劃,以達標本兼治,有效紓緩及改善日趨惡化水土 資源環境之目標。
(三)本部辦理「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經濟部部分,94年~96年及97年)實施計畫之工作重點在於加強與民眾的溝通 協調,緩解產業用水的需求、型態及水源開發、供應等問題,同時減緩地層下陷,改善地層下陷範圍內環境品質。計畫內之工作包含環境基本資料之提供、監測系統 之建置、復育計畫之規劃、研擬與推動、相關法規研修及健全管理措施等工作,同時配合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首選嚴重地層下陷區急需治理之雲林縣尖山、蔦松 大排排水整治工程,期可掌握復育對象環境基本資訊,提供後續保育或復育工程規劃設計參考。
(四)地層下陷地區環境退化屬長期演化現象,必須持續進 行相關區域之地文與水文環境監測工作,有效掌握地下水與地層下陷變化情勢與現況,以作為防治對策擬訂之依據。而易遭洪澇災害侵擾環境退化地區,除藉保育復 育措施避免環境持續劣化以防災害擴衍外,應思考結合水患治理、綜合治水、濕地復育經營等多元措施以消減天災引致之損害程度,提升計畫整體效益。
(五) 鑑於近年沿海地層下陷淹水災害頻傳,造成人民生命財產的損失,為能達成環境改善及嚴重淹水地區之排水系統改善,減緩淹水災害造成之危害,經濟部依「水患治 理特別條例」(實施期程至民國103年)研訂之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期藉由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有效改善地層下陷區之淹水問題,保障人民生命財產 安全,提升當地居民生活品質,並保育優質水環境,進而保障國家經濟命脈。
(六)依「雲林縣境高鐵沿線3公里寬範圍內公有合法水井封移實施計畫」核 定內容,雲林農田水利會所屬69口水井,應填塞27口、封口停用27口、留置續用15口及於扇頂地區新鑿13口;3公里範圍內自來水公司所屬16口水井應 填塞2口、停用10口及留置續用4口。至97年12月止,雲林農田水利會實際填塞水井27口、封口停用27口、留置15口及新鑿13口;自來水公司實際填 塞水井14口、留置2口。
(七)「彰化縣大城鄉公有合法水井封停修正實施計畫」原奉院核定內容,彰化農田水利會應填塞所屬水井19口,台糖公司封口停用所屬3口水井;後經協商修正計畫,22口水井均於97年度完成填塞工作。
(八)「臺灣地區地下水觀測網整體計畫」推動過程因經費短絀之故,致分層式地下水觀測站井及水文地質調查站建置數量約僅達原規劃數量之60%,因而影響掌握區域地下水情勢與地下水水資源永續經營條件之進程。至97年底為止主要成效如下:
1. 完成地下水觀測井計672口、抽水試驗井計145口及水文地質調查站計329站及地下水文現場試驗,並已開始營運觀測各地下水區區域性地下水變化、分析地 下水區水文地質相關水文參數、繪製臺灣地下水資源圖、協助完成「地下水管制區」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重新檢討劃定及提供地下水區地下水水位資料供各界參用。
2.完成「水文資訊傳輸管理維護系統」逐年收集地下水位、地下水水質資料及抽水試驗分析各項導水參數,並建立岩心資料館儲存地質鑽探岩心,及進行沉積環境、岩心定年、有孔蟲化石與氫氧同位素等水文地質相關調查研究,初步瞭解各地下水區之地下水文及水文地質特性。
3.已結合地理資訊系統,建立「水文水資源資料管理供應系統(含地下水決策支援系統)」及「水文地質資料庫」整合性資訊系統,透過網路資訊分享,提供各地下水區地下水水位及水文地質資料等相關資訊供各界參用。
4.其他重大施政計畫(如「地層下陷防治執行方案」、「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經濟部部分實施計畫」及「地面水及地下水聯合營運計畫」等)亦已應用計畫所蒐集基本資料作為研訂相關措施及管理措施執行成效評估之重要參據。
5.初步釐清濁水溪沖積扇及屏東平原等地區地下水補注機制,俾助地下水水資源之永續經營。
 
三、相關配套措施地層下陷防治係標本兼治工作
 
於「防範」上即保育地下水環境,防止地層持續下陷;於「治理」上,則希冀對已發生地層下陷之環境嚴重退化地區進行綜合治水及國土復育工作,以改善環境品質,減少災害損失,同時提升既有高耗水產業與土地利用調整之誘因。故為達全面性之防治目標,本修正計畫整體工作規劃架構涵括「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及「地層下陷區排水環境改善示範計畫」等地層下陷地區環境改善計畫,與「湖山水庫工程計畫」、「鳥嘴潭人工湖計畫」等新水源開發計畫,以及推動中之「地下水觀測網營運管理實施計畫」、「屏東縣地層下陷區國土復育計畫-大潮州地下水補注湖第1期實施計畫」等專案計畫息息相關。
各計畫間之關聯性示如圖1。由圖中可知,為能效率運用政府有限資源,本修正計畫規劃執行工作除綜納經濟部辦理各相關專案計畫工作成效外,亦補強地層下陷防治所需評估規劃、環境監測調查,以及環境退化地區之復育計畫與工程等工作。本修正計畫以規劃中央部會應執行工作為主,然實施地區須各地方政府配合執行事項為:
(一)相關違法水井管理及取締事宜,應由直轄市、各縣市政府本於權責研訂處置計畫,並據以積極辦理。
1.各實施地區縣市政府應積極取締填塞新增違法水井,並優先填塞水源充足及增供水源地區既有違法水井。
2.臺灣自來水公司應俟湖山水庫完工後,填塞雲林縣境內之水井。
(二)各縣市政府應依擬訂定之新增違法水井舉發獎勵作業要點規定,受理舉發並辦理新增違法水井填塞等工作。
(三)有關低淡水消耗產業輔導、降低產業淡水需求與強化土地利用管理等防治工作,各縣市政府應依中央權責部會規劃,分工辦理相關工作,以強化防治成效。
 
肆、執行策略及方法
 
本修正計畫之工作規劃主要將以落實辦理增供地面水、減抽地下水、地下水補注復育及加強用水管理等工作為主軸,並搭配各部會其他奉核定方案或計畫併行,分由 各主管機關負責規劃及執行,以有效減緩地層下陷惡化情勢;同時配合積極辦理監測調查與建立滾動檢討機制,提升整體防治工作成效。本修正計畫主要策略及方法 概述如下:
 
一、主要工作項目
 
(一)策略:開發地下水之替代水源,減抽地下水。說明:區域內可供應地面水源不足為造成超抽地下水之因素,基於產業發展及環境品質等要求,除應積 極執行已奉核定之水資源開發計畫外,並持續推動區域水資源開發規劃調查及輸水管網建置等工作,以滿足自來水供水期程要求,增供地面水減少地下水抽用量;同 時提升既有水資源供應條件管理效能,避免地下水持續抽用。方法:
1.辦理地面水供水系統工程:推動辦理如集集攔河堰清淤、湖山水庫下游自來水供水 系統建置及林內淨水廠供水系統興建與改善工程等,俾可供應穩定地面水量替代地下水源。其中彰化地區之公共用水系統管網將由臺灣自來水公司積極規劃施工,以 利供應地面水源,降低地下水抽用量。
2.規劃興建蓄(取)水設施:除持續推動興建已奉核定之湖山水庫外,同時進行烏溪鳥嘴潭人工湖計畫評估規劃工作,並持續規劃其他可能新增地面水源計畫,以利於地層下陷地區興建人工蓄水設施,提高蓄水量及區域水資源調度彈性。
3. 辦理水資源最佳調配管理方案之研究:優先對水源缺乏及地層下陷潛勢較高地區,如濁水溪沖積扇、屏東平原及嘉南平原等,進行既有地面水與地下水水源時間與空 間最佳管理方案之研究,訂定其聯合運用不同操作機制,以供水源管理機關調度管理參考。另對地層下陷敏感地區,如沿海地區或高鐵行經區域,檢討規劃地下水減 抽調配管理方案,以合理利用地下水,減緩地層下陷。
4.其他替代水源開發技術與可行性評估:評估如廢汚水回用等技術及運用範圍,以增加水源,減少抽水地下水。
(二)策略:加強地下水補注,復育地下水環境。說 明:為能減緩彰化雲林等地區地層下陷嚴重程度,促進地下水資源之永續發展,參照「愛台十二項建設」中對於「防洪治水」議題所揭示「加強地下水補注,有效改 善地層下陷」具體策略,本修正計畫以彰雲地區優先,依經濟部(水利署)近年辦理相關研究計畫成果,針對規劃區位、規模及水源等條件綜合評估推動可行性及可 能補注效益後,規劃利用豐水期多餘水量或蓄存夜間灌溉水量或川流水作為水源,引導於適當地區進行地下水補注工作,增加區域地下水補注量及增供可用水量,替 代地下水抽用量,以改善日益惡化地下水環境,及有效遏止地層持續下陷。方法:
1.推動辦理地下水補注計畫及工程:針對地層下陷較明顯地區,如:濁 水溪沖積扇及屏東平原等,推動辦理地下水補注專案計畫,以規劃及設置相關補注工程設施,增加地下水補注量,提升地下水位,減緩中下游地區地層下陷惡化情 勢。經評估本修正計畫以推動辦理「屏東縣地層下陷區國土復育計畫一大潮州地下水補注湖第1期工程實施計畫」及「臺灣西部河槽地下水補注工程實施計畫」為優先,以加強補注地下水。其中「屏東縣地層下陷區國土復育計畫一大潮州地下水補注湖第1期工程實施計畫」業經行政院核定,由屏東縣政府辦理中。
2. 人工湖補注地下水綜合檢討評估:綜整濁水溪沖積扇及屏東平原以往人工湖設施相關規劃成果與推動困難,以釐清水源、區位、規模及規劃功能等條件,綜合評估補 注人工湖之可行性,及尋求適合補注區域,作為後續推動地下水補注計畫之依據。本項工作將積極推動人工湖開發區位及初步可行性規劃,以及設置小型蓄水池、滯 洪池或以農田滯水或其他方式加強補注地下水之可行性評估規劃工作。
3.人工地下水補注方法與技術可行性評估:依據不同補注目的及不同補注水源與水 質條件,評估適合之補注方法、技術與區位等規劃條件,以強化地下水補注之效益。例如對於明顯下陷且水源不足,以及含水層具高度鹽化潛勢之沿海地區,為阻止 海水入侵,污染地下含水層及減緩地層下陷,應否限制補注水體水質須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之污水注入地下水體水質標準要求,有關「地下水人工補注水源水質標準」 之檢討與研訂,由環保署規劃辦理。
(三)策略:落實用水管理,減少抽用量。說明:地下水超抽為造成地層下陷主因,故應落實用水效率提升及 抽水源頭之水井管理工作,有效控制水井密度與數量,合理利用地下水。然水井管理工作涉及民眾既有利益,處置過程恐將引起激烈抗爭,惟為維社會公義,將嘗試 就現況加以管理,並視水井用水事實與水源條件及環境惡化情況等條件,逐步填塞減少水井數及抽水量。方法:
1.辦理水井調查作業:優先辦理地下水管 制區內之水井清查及抽水量調查,以掌握地下水使用狀況,並維護更新水井調查資料庫,藉由逐步掌握水井資料,奠定水權管理基礎。同時評估運用現有科技與設備 之可行性,以節省水井調查與提升管理效能。彰雲地區雖已分鄉鎮完成全縣水井調查工作,但為落實水井管理與掌握地下水抽用量等資訊,本項工作將優先重新清查 彰雲地區水井相關資訊,以作為後續水井處置之依據。
2.水井處置研析:評析採調查或申報等方式,掌握納管違法水井;納管後之既有違法水井評估依用 水條件分期處置、違法新井即查即封為原則;配合研訂禁止違法鑿井及抽取地下水等新開發行為之取締管理作業方式供各縣市政府參照,以利各縣市政府研擬違法水 井處置計畫,結合竊電取締成果,處置填塞違法水井與落實鑿井業管理,從源頭遏止新增違法水井。另優先辦理彰雲地區臺糖公司、臺灣自來水公司及位於嚴重地層 下陷地區、高鐵沿線特定範圍內之機關學校、工廠內水井填塞工作,以避免加劇對地下水環境負面影響。違法水井處置計畫及獎勵舉發新增違法水井經費由本修正計畫編列,並依各縣市政府取締填塞作業完整性與績效補助適當經費。
3. 提升用水效能:地層下陷地區基本上已處於水資源供需失衡現象,實不宜再引進高耗水產業。對於地層下陷地區內已設置之工業區或科學園區應加強輔導工廠設置循 環用水設備,以提高製程回收率與全廠回收率,並由經濟部加強依部頒「用水計畫書審查作業要點」辦理用水計畫書審查及用水情形查核作業,降低用水需求,避免 超抽地下水。本項工作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及經濟部工業局辦理。現階段彰雲地區民生用水尚須以地下水為水源,故應積極推動建立節水型社會,合理 利用寶貴水資源,未來將透過節約用水計畫及宣導等工作,降低民生用水需求。除提升工業及民生用水效能外,本部台糖公司將以協調水利會增加供水、降低灌溉次 數及改善渠道輸漏水損失等措施,提高灌溉用水效能,降低地下水抽用量,並俟水源穩定後逐步填塞水井。
4.持續追蹤管考核定專案計畫減抽成效:持續 追蹤監控二期方案實施期間奉行政院核定之「彰化雲林地區地層下陷防治計畫」、「雲林縣境高鐵沿線3公里寬範圍內公有合法水井封移實施計畫」及「雲彰地區地 層下陷具體解決方案暨行動計畫」等專案計畫實施後之實質效益;並依效益及需要,評估研訂地層下陷地區公有水井遷置計畫。
(四)策略:環境監測與改善,重塑安全環境。說 明:長期、整體之水文地質、地下水水文及地下水水質資料將可完整掌握各地下水區之特性,釐清各地下水區之地質及水文系統,方可據以訂定各地下水區地下水資 源利用與保育方案、地下水超抽及地層下陷防治方案,以及區域性地面水與地下水資源之聯合營運與管理方案等,俾利落實合理永續利用地下水資源之目標。另為利 掌握地層下陷與地下水環境變化動態,應定期檢討暨有觀(監)測站網系統密度,並持續辦理已下陷及潛勢下陷地區之環境檢(監)測工作,以及地下水水位觀測工作,俾據以研訂及調整地層下陷防治策略方向與工作內容,兼顧地下水資源永續經營管理與環境保育等目標。而沿海地層下陷地區因地勢低窪暴雨時易遭洪氾溢淹, 內陸地區則可能因差異沈陷影響重大公共工程建設開發使用,故對於已下陷地區土地除應依環境變化調整或限制使用,落實土地利用管理外,並應辦理基礎公共建設改善工程,降低淹水災害,提高環境品質。方法:
1.推動地下水觀測網永續營運及應用:「臺灣地區地下水觀測網整體計畫」自民國81年執行至99年 底止,已建置733口地下水水位觀測井、329站水文地質調查站及145口抽水試驗井,為延續既有觀測成果並為因應氣候變遷及時空環境變化等新課題,除將賡續辦理地下水觀測業務及地下水觀測站網維護管理與更新等工作,落實強化站網整體功能與維持觀測資料品質外,同時發展資料分析技術、開發決策支援系統與遠 端傳輸技術,俾利掌握區域地下水變化情勢,以及依環境復育需要辦理水文地質補充調查,以釐清地下水補注機制與合適補注區位等。本項工作於本修正計畫奉行政院核定後,已由經濟部(水利署)另案研提「地下水觀測網營運管理實施計畫(98年~103年)」報經濟部核定,以
(1)提升資料品質與完整性,強化資料加值分析應用;
(2)推動地下水觀測站網井體維護更新制度。
(3)強化站網整體功能,掌握地下水基本情勢。
(4)地下水資源經營管理,達成資源永續 利用。
(5)強化站網預警功能,減低災害損失。
(6)補充地質調查,釐清水文地質架構:以及
(7)規劃地下水補注,保育地下水環境等作為推動策略,研擬具 體工作項目與內容,期達「健全地下水觀測站網落實永續經營」、「確實掌握地下水動態情勢」及「配合地層下陷防治,加強地下水補注」等目標,以利合理永續利 用地下水資源。
2管理及更新地層下陷監測系統:定期辦理地層下陷地區之地層下陷檢(監)測(水準檢測網、監測井、GPS固定式追蹤站及衛星遙測 等),並辦理地層下陷檢(監)測網之檢討、規劃與設置,以及監測設備系統維護更新等工作。基於時效性考量,研發地層下陷新監測技術,以利綜合評析環境監測 資料,掌握全面性地層下陷變化情勢。
3.建置與維護觀測資料庫及傳輸系統:建立統一標準格式資料庫及整合各項觀測資料傳輸系統,併納入原建置之地層下陷監測資料、地下水水位觀測資料及遙測判釋高程變化新技術資料,期掌握全台地下水區內可能下陷趨勢與分布,作為防治對策擬訂之參據。
4.維護與更新地層下陷警示及管理資訊平台︰定期彙整相關監(觀)測資料,監控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土地利用及產業發展動態等訊息,強化既有地層下陷監測與地下水位觀測站網預警功能,作為研擬相關管理(制)及減災應變措施之參據。
5. 檢監測資料整合分析:利用地層下陷檢(監)測及地下水位觀測資料,配合地下水使用狀況,優先以濁水溪沖積扇為主要模擬區域,建構地下水水位變化之地層下陷 分析模式。另有鑑於模式模擬尚有諸多不確定因子,為能釐清其間相關性,後續亦將視需要辦理補充調查與研究,並配合長期沉陷監測資料,俾以釐清可能之沉陷潛勢區域與沉陷量,並據以研擬因應對策。
6.辦理排水環境改善工程:由經濟部依據「水患治理特別條例」,依各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辦理淹水災害地區改善措施,以減輕災害所造成的危害與人民生命財產的損失。
(五)策略:強化推動組織與法令研修,提升管理效能。說明:人力與經費是否充裕直接影響地層下陷防治與地下水環境保育工作成效,故除應寬籌經費外,亦應維持定常幕僚作業功能,以協助辦理居中聯繫協調及督導支援 與成果彙整等工作,強化防治業務推動效能。另為強化水井管理效能,如水井專用電表及屋舍、場區內進入調查權等尚無法源依據,應檢討增修相關法規,俾使執行過程具備正當性;同時辦理水權、愛護水資源及環境保護等觀念之宣導工作,以提升防治成效。方法:
1.強化地層下陷防治業務幕僚功能:考量地下水環 境持續惡化已造成部分地區發生地層下陷,且地層下陷防治工作涉及水利、資源、土木、測量、遙測、電信、法律等不同領域技術支援,並以彰化雲林兩地層下陷嚴 重地區為防治工作重點,需有持續技術輔導服務與強有力的研究分析技術支援,惟政府部門在相關領域上有專業及人力稍感不足之情況。「地層下陷防治服務團」為經濟部水利署與國立成功大學基於專業技術整合與區位等考量而合設之專職單位,且自民國87年起即陸續協助推動辦理防治業務,擁有策略分析、技術整合與服務 經驗實績與能力,可持續協助相關防治業務推動與在各執行機關(包括地方政府)間居中聯繫協調,以及研究分析技術支援等智庫幕僚工作。
另「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水土資源及防災科技研究中心」係經濟部水利署及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基於區位及現地調查研究需要而合設,該中心位處彰化雲林等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具地利之便,且常年從事地層下陷防治相關研究,背景資料充足,亦為地方政府重要諮詢對象。故擬逐年補助國立成功大學與雲林科技大學,以協助各主辦機關推動地層下陷防治 政策,研訂防治策略及規劃執行相關防治計畫,以及進行現地調查與研究分析等工作。
2.強化教育宣導與訓練:透過水資源保育、地層下陷防治相關政令之宣導與訓練,以及編定地層下陷防治(含節約用水)宣導教材,並定期辦理觀摩、展示、競賽、表揚、地方座談會或說明會等活動,使社會大眾對有限地下水資源、地層下陷成因及導致之災害具備基本觀念與認知,從而主動配合參與防治工作,俾為下陷防治根本之道。另為協助地方政府防治教育及宣導工作人力不足之窘境,補助地方政府相關經費,於地方成立地層下陷防治推廣志工組織,藉由志工對地方之熱愛,傳播地層下陷防治訊息,擴大防治敎育與宣導成效。
3.研修相關法規暨作業規定:評估水利法相關規定內可推動辦理之範疇,並就競合或增訂需求等,進行修法可行性評析,並依環境觀監測資料,定期檢討公告退化敏感地區,以應土地管理需要。
包括:
(1) 水利法及相關辦法檢討:伏流水之法律定位,及檢討增訂納管違法水井之可行作法與配套法令,例如,檢討研訂違法抽水管理與處置相關法令規範及增訂封閉空間擅 行取水進入調查權與記錄權等法條等,並檢討鑿井業管理規則,提高違法鑿井罰則,以及定期檢討公告地下水管制區與嚴重地層下陷地區範圍。
(2)作業程序與規範檢討訂定:研訂地下水合理出水量評估作業,及地下水管理水位訂定程序。另為利違法水井處置工作推動,研擬相關獎勵措施,諸如獎勵舉發新增違法水井要點及防治業務獎懲與考評機制等,以結合民眾力量,落實管理效能。
(3)檢討水權管理及制度:推動建立水交換市場機制,藉由水資源有價化,達成農田水利會節約用水之目的,並將回歸水利用或節餘水量移為其他標的或產業所得全數回歸提升農業技術,照顧農民生計。
(4)研修地下水管制辦法:檢討地下水管制辦法、地下水管制區劃定作業規範、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劃定作業規範等,並依大地環境觀監測資料,定期檢討地下水管制區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範圍,以利落實地下水利用管理。
本修正計畫主要策略及工作項目規劃如圖2所示。
 
二、分年執行策略
 
依據前述各項規劃工作,將逐年依序辦理,俾收致成效。有關98年度至103年度之分年執行策略及工作,分述如下:
(一)開發地下水之替代水源,減抽地下水。
1.辦理地面水供水系統工程。
2.規劃興建蓄(取)水設施。
3.辦理水資源最佳調配管理方案之研究。
4.其他替代水源開發技術與可行性評估。
(二)加強地下水補注,復育地下水環境。
1.推動辦理地下水補注計畫及工程。
2.人工湖補注地下水綜合檢討評估。
3.人工地下水補注方法與技術可行性評估。
(三)落實用水管理,減少抽用量。
1.辦理水井調查作業。
2.水井處置研析。
3.提升用水效能。
4.持續追蹤核定專案計畫減抽成效。
(四)環境監測與改善,重塑安全環境。
1.推動地下水觀測網永續營運及應用。
2管理及更新地層下陷監測系統。
3.建置與維護觀測資料庫及傳輸系統。
4.維護與更新地層下陷警示及管理資訊平台。
5.檢監測資料整合分析。6.辦理排水環境改善工程。
(五)強化推動組織與法令研修,提升管理效能。
1.強化地層下陷防治業務幕僚功能。
2.強化教育宣導與訓練。
3.研修相關法規暨作業規定。(含獎勵要點)98年度至103年度分年執行策略及工作規劃如表1。
 
三、執行步驟(方法)與分工
 
針對98至103年各工作項目,依工作性質,採取不同之執行方式及步驟:
(一)開發地下水之替代水源,減抽地下水:
1.由經濟部自辦或委 託專業工程顧問公司規劃設計地面蓄水設施,水庫或攔河堰興建及清淤工程委外辦理。當有足量地面水源時亦須有輸水管路,才能替代或減抽地下水源,故除應積極 開發地面水源外,亦需興設及串連地面供水管網系統,以利靈活調度。自來水供水系統由臺灣自來水公司負責辦理。
2.委託專業單位,依區域水資源供需 現況,研析彰雲、高屏及嘉南地區之地面水與地下水聯合調配最佳管理方案,就時間、空間及不同水源間與供水標的,研訂不同操作機制供管理機關調配運用參考。 對於地層下陷敏感地區則考量當地用水需求、水源與淹水災害等條件,研訂地下水減抽方案,以兼顧產業用水、環境保護與防災等目標;同時評估施設蓄水池、滯洪 池或其他可行替代水源之開發技術與方式,以減少抽用地下水。
(二)加強地下水補注,復育地下水環境:
1.由經濟部以專案方式自辦規劃設計,及委託辦理地下水資源保育、補注工程,以增加濁水溪沖積扇及屏東平原之地下水補注量,保育地下水環境;以及協調農田水利會或縣市政府規劃辦理地下水補注工作。配合強化地下水管理工作,以確保地下水資源不虞匱乏及永續利用。
2.由經濟部自辦或委託專業單位,依水文、地質等條件檢討濁水沖積扇及屏東平原既有之人工湖補注地下水規劃成果,選擇最可行且最具效益方案,作為後續推動參考。同時評估不同標的、區位之人工湖補注與不同水源條件之最適補注方法。
(三)落實用水管理,減少抽用量:
1. 由經濟部補助或委託辦理,優先重新清查彰雲地區水井數量與使用狀態,並調查地層下陷明顯或地下水管制鄉鎮市之水井,以及辦理水井調查新技術與可行性檢討與 研發工作,以作為後續研訂違法水井處置措施參考;當區域供水尚無法全面滿足前,對於違法新井獎勵舉發予以即查(報)即封,既有違法水井則依其區位、用水事 實及對環境之負面影響強度分期填塞為處置原則,協助各縣市政府研擬違法水井處置計畫,並依取締填塞作業完整性與績效補助必要處置經費。
2.由經濟部研訂查察違法新井與防杜鑿井業違法開鑿之作業方式,並由各縣市政府配合台電公司竊電取締成果,處置填塞違法水井,以遏止違法水井新增及控制處置對象數量。
3.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負責推動科學園區內、經濟部工業局負責推動工業區內各進駐廠商設置節水設備,以提高製程回收率與全廠回收率,並由經濟部水利署推動民生節約用水措施,以減輕區域水源供應及開發壓力,與降低地下水抽用潛勢。
4.除優先供應地層下陷仍未明顯改善地區新開發地面水源或替代水源外,並持續推動於敏感地區優先規劃公有水井封停、減抽等專案工作,以降低地下水抽用量;同時持續執行已奉行政院核定仍未完成之專案計畫,並追蹤後續管理成效。
(四)環境監測與改善,重塑安全環境:
1. 地下水環境與地層下陷環境基本資料之調查觀(檢)測工作,及既有觀(檢)測系統硬體設備維護管理與更新等,由經濟部自辦或委託專業單位辦理,並於水文地質 環境敏感地區依實際需要檢討規劃及設置觀測設施之區位與數量,藉以提高觀測井密度與資料品質,以利掌握、評估地下水補注效益與地層下陷可能變化趨勢。定期 依觀(檢)測資料,綜合評估及公布區域地下水與地層下陷變化情勢,俾利區域地下水資源管理與運用調度參考。
2.整合水準測量、地層下陷監測井及 GPS等量測資料成果,建立一標準格式資料庫及建置觀測資料傳輸系統,由現有觀測資料與分析,配合經濟部已建立之地下水觀測資料及發展衛星影像判釋高程變 化之新技術,發展地層下陷潛勢警示模式,期於最短時間內掌握地下水管制區內下陷趨勢與分布,作為防治對策擬訂之參據。
3.綜合地層下陷監測資料,建置地層下陷警示及管理資訊平台,定期掌握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土地利用及產業發展動態等訊息,作為研擬相關防治措施之參據。
4.經濟部依大地環境監測資料,建構地層下陷模擬分析模式,以利量化釐清地下水水位變化與地層下陷量間之關係,及作為後續區域地層下陷成因探討與防治對策研擬,與效益評估分析之工具。5.經濟部依各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分年辦理彰雲地區地層下陷地區排水環境改善工程。
(五)強化推動組織與法令研修,提升管理效能:
1.補助國立成功大學及國立雲林科技大學,依經濟部規劃與業務需求,辦理策略評析、調查研究與成果彙整等居中聯繫協調及智庫幕僚工作,輔導地方政府辦理地層下陷防治與地下水環境復育工作及協助推動相關業務。
2. 由經濟部委託專業單位定期規劃辦理政策宣導、地方說明、座談及競賽等宣導活動,強化民眾對地層下陷防治之認知及觀念,同時不定期辦理訓練講習,以拓展防治 宣導種子教師師資、提升業務承辦人員專業知能及促進防治工作經驗交流。另補助地方政府經費於地方成立地層下陷防治推廣志工組織,藉由志工對地方之熱愛,傳 播地層下陷防治訊息,擴大防治敎育及宣導成效。
3.由主辦機關自辦或委外辦理,依防治業務規劃需求,研議相關法規之競合或增修或制度建立,以利地 層下陷相關防治措施之推動與執行,同時視政策需要,研擬舉發獎勵作業要點,以提高民眾參與舉發不法行為誘因。另檢討地下水管制辦法、研訂地下水合理出水量 與備援系統評估作業,俾利兼顧環境保育與區域用水需求。
4.由經濟部協同農委會於本修正計畫奉核後立即規劃建立水交換市場機制,藉由水資源有價化,達成節約用水之目的。上述各防治策略項下各規劃工作之主協辦機關,列如表1。
 
四、管制考核方式
 
(一)本修正計畫奉核後,各主辦機關應於「地層下陷防治推動委員會」會議中,依指示辦理工作進度、成果及次一年度工作計畫報告;並逐年彙整提報年度工作報告,以供管考。
(二)由各主辦機關依其工作計畫內容研訂量化考核指標,以供「地層下陷防治推動委員會」秘書處查核工作進度及成果,或視需要安排查核小組,現地查核工程施作情形及效益。
(三)為因應本修正計畫各策略規劃環境改變之可能,本修正計畫採滾動考核方式,逐年依工作成果與效益以及施行困難與改善措施等,修正後續工作項目與內容。
 
伍、資源需求
 
本修正計畫之實施期程自民國98年至103年止,共計6年,各防治策略項下規劃工作之執行年度如表1,各年度分項工作經費編列說明如下;
 
一、所需資源說明
 
(一)人力資源:
1.由各主辦機關編制人員及約聘僱人員辦理,必要時相關計畫得委外或以外包人力辦理相關事宜。
2.依業務需要,可由各機關人力機動調配支應。
3.管理維護部分,由各機關人力辦理為主,必要時可考量以民間團體為輔。
(二)經費資源:本修正計畫為政府水土資源保育、復育及保全工作,非自償性計畫,其所需經費龐大,並非機關年度預算項下可完全支應,故本修正計畫所需經費係由公共建設預算防洪排水次類別編列及台灣自來水公司籌應。
 
二、經費來源及計算基準
 
(一)經費籌應原則本修正計畫屬於環境資源復育及保育性質之計畫,且涉及工作層面廣泛,涵蓋工程設施規劃、監測、調查、研究、系統建置及實際工程計畫等,除部分規劃設計工作可由各主辦單位自各年度預算內支應外,本修正計畫提列經費建議應優先由公共建設預算項下支應,不足部分或屬各主辦機關經常性業務者,再由各機關公務預算項下支應。本修正計畫各策略項下之分年經費編列如表2所示,分年經費籌應原則如表3,修正後與原核定「地下水保育管理計畫 (98~103年度)」經費差異比較如表4所示,經濟部分年經費籌應原則差異比較如表5所示。
(二)計算基準:
1.相關工程經費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頒「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相關規定初估。
2.各年度所列經費未考慮物價波動因素。
(三)經費差異原因及分析:
1.本修正計畫工作經費均由本部年度預算勻支,因政府財政預算緊縮之故,致以往各(98-101)年度無法如數編足,較原計畫編列數不足約10億4,883萬元。
2.行政院100年8月16日核定雲彰方案暨行動計畫,該方案暨行動計畫項下工作各年度之經費需求雖均納入本修正計畫,然執行初期仍以規劃調查為主,俟102年度各子計畫研析完成後,各項工作所需之執行經費將增加,並由各權責部會逐年編列,建請經費寬與編籌。
 
三、經費需求
 
(一)由表4可知本修正計畫合計98年至103年度計畫項下規劃工作所需經費需求共計約新台幣16億8,987萬元,擬由公共建設預算項下防洪排水次類別編列籌應,包括經常門約4億8,784萬整,資本門12億203萬元整,其中6,945萬元整由臺灣自來水公司籌應。
(二) 本修正計畫規劃工作屬其他已奉行政院核定計畫或經濟部(水利署)定常業務者,例如策略一「開發地下水替代水源,減抽地下水」中有關湖山水庫開發工程或鳥嘴潭水源規劃計畫,及策略四「環境監測與改善,重塑安全環境」中「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等,本修正計畫均不編列辦理經費。
本修正計畫98年至103年止各策略項下各項工作之各年度經費需求列如表6。依近幾年辦理成果,採滾動式檢討,並納入雲彰方案暨行動計畫項下工作,相關子計畫工作內容已完成相關研析。
 
四、經濟效益評估
 
依本修正計畫規劃工作內容,直接產生之經濟效益包括;
 
(一)開挖土方效益:本修正計畫之人工湖計畫,以已報院核定之大潮州人工湖第一期工程實施計畫為主,粗估約可開挖土方量約為350萬立方公尺。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調查莫拉克風災後中南部土方單價每立方公尺約70元計算,即約有2.45億元以上之直接效益。
(二) 水資源運用效益:人工湖、埤塘兼具水資源利用、蓄洪、補注及景觀遊憩等多標的運用。民國103年湖山水庫完工供水後,民國104年開始,彰化、雲林及嘉義 等地區每年至少可再增供水量每年約1.14億立方公尺。若以每立方公尺水5元計,每年增供之水資源效益約5.7億元。
(三)地下水資源保育效益: 民國102年完成大潮州人工湖第一期工程後每年地下水補注約為0.525億立方公尺,另經評估濁水溪河槽地下水補注簡易設施,地下水補注量每年至少約0.62億立方公尺,自民國103年以後合計每年可補注1.145億立方公尺。若以每立方公尺水10元計(以自來水水價為估算基準),各工程順利完工後每 年地下水保育效益約11.45億元。
(四)地下水減抽效益:依「雲彰地區地層下陷具體解決方案暨行動計畫」規劃農業及公共用水減抽水量自民國100年起逐年增加,至民國109年止將達減抽4.5億噸/年之目標。本修正計畫僅估算公共用水減抽水量效益,至民國103年止,彰化雲林地區公共用水每年將減抽達1,020萬噸。若以每立方公尺水10元計(以自來水水價為估算基準),民國104年開始每年地下水減抽效益約達1.02億元。
上開(一)至(四)項可量化效益之推算結果如表7。
 
五、財務可行性評估
 
(一)合理成本與收益概算:
1.屏東縣政府主辦大潮州地下水人工補注湖第一期工程因已奉行政院核定,各年度工程經費需求較為明確,惟本修正計畫實施期間已於民國100年設置濁水溪河槽地下水補注簡易設施,另濁水溪(北岸)環境營造計畫等,則將進一步評估檢討後辦理。
本修正計畫實施期間辦理各策略項下工作,應投入成本為新台幣16億8,987萬元。
2.預估收益部分,假設各規劃人工補注設施工程均如期於本修正計畫實施期程內完工,依表7各效益分項保守推算至基準年(民國103年)止之累計獲益,應可達30億元以上。
本修正計畫可獲效益除未包括延長河海堤使用壽齡及保護、改善區域內土地提高價值外,亦未包含湖山水庫完工供水後(民國104年以後)之地面水增供與地下水減抽兩項效益,故替代水源開發成本不予列計。
(二)初步成本效益評估為彰顯本修正計畫工作效益,擬以年用法推算相關設施完工後6年內,即至民國109年之年投資成本與效益。
1. 不考慮物價波動,累計本修正計畫實施期間各年度支出至民國103年之投入成本現值約為16億8,987萬元,並以此金額作為期初投資成本。經以年利率6% (3%)換算民國104年至109年之年平均投入成本約為每年2億3,971萬元(每年2億178萬元);各設施年維護成本暫以年計成本8%,即約 2,740萬元/年(2,490萬元/年)估算,故評估年期,民國104年至109年之年平均投入成本約為每年3億7,110萬元(每年3億3,690萬 元),至109年之累計投資成本約為25億8,890萬元(21億7,930萬元),列如表7。
2.由於民國103年各設施均已發揮效能,假設獲利單價不考慮物價波動,意即每年之水資源利用、地下水補注及減抽量3項效益自民國104年起每年均以18億1,700萬元計算,則以年利率6%及3%推算至109年之累積投資獲益分別約為126億7,410萬元及117億7,531萬元,列如表7。
3.本修正計畫經濟評價方法採益本比(B/C)法,由上述可知實施期間之累積效益與成本之益本比大於1.0(約為1.8),但本修正計畫完成後年利率6%之推估益本比將提升至約4.9,採年利率3%之益本比則為約5.4,顯示本修正計畫具投資效益。且如延長推估年期,推估益本比將更大。
 
六、民間參與可行性評估
 
(一)由於本修正計畫為水土資源保全計畫,並以滿足公眾利益為優先,就直接獲益而言,主要為開挖人工湖之土石方與水資源運用效益兩個部份,地下水補注效益則較難以明確量化計價,故就後續營運效益而言,因屬公共安全及利益,不具吸引民間投資之商機。
(二) 人工湖開發可兼具景觀遊憩、供水、補注等標的,而促進民間投資誘因在於未來營運收入,惟本修正計畫之人工湖開發雖可結合遊憩經營獲益,然規劃區域土地權屬為國有財產局或臺糖公司,主要引水水源及供水對象為農田水利會;而補注型人工湖之蓄存補注水量規劃亦來自農田水利會灌溉系統尾水,兩者所涉及土地、水權及供水標的等問題,限制其他民間單位投資之意願;而臺灣自來水公司主辦彰化雲林地區公共用水計畫則無其他替代單位之可能。其餘規劃、調查、研究分析及規劃設計等工作內容均屬經濟部業務權責,故就投資興建或營運角度而言,本修正計畫工作很難吸引民間投資參與。
(三)在健全水井管理及處置違法水井方面,未來如要落實管理必須有充足人力配合,然以現階段公部門人力組織調整方向,恐難因本項管理工作而擴充人力,故後續或可思考配合水權費開徵結合民間公司力量,補充必要稽查人力,以查核新增違法水井及監管舊有水井。
 
陸、預期效果及影響
 
一、98年至103年計畫工作預期效果
 
本修正計畫設定計畫目標、規劃工作與預期效益間之互動關係如圖3所示;本修正計畫規劃工作順利完成後,將可達下列各項目標;
 
(一)推動彰化雲林地區地面水蓄水設施與供水系統興建工作,以增加地面水可供應量與利用效能,有效提升區域水資源調度彈性,降低地下水抽用潛勢,減緩地層下陷速率。
(二)推動實施彰化、雲林及屏東地區地下水補注區規劃、設計與建置工作,配合蓄水設施興設,可增加地下水補注量,提升地下水位與維護地下水環境之永續經營。
(三)面對及解決數量龐大違法水井問題,遏止新增違法水井,分期分類處置填塞既有違法水井,奠定水權管理基礎。
(四)強化彰化雲林地區工業用水之節水效能,以降低用水需求,減少抽用地下水量,減緩地層下陷。
(五)建立合作及移用機制,以協助活化利用彰化雲林地區灌溉用水,提高農業用水效率。
(六)加速辦理地層下陷地區土地復育利用規劃、管理及排水設施改善等工作,提升下陷地區生活環境品質。同時嚴密管控彰雲高鐵沿線兩側一定範圍之開發行為。
(七)持續進行環境基本資料觀測與檢測工作,蒐集長期且完整環境背景資料,作為相關單位後續研擬地層下陷防治措施及水資源聯合運用等相關管理措施之研訂、檢討及調整重要參據,俾達成國土、水資源及環境保育及永續利用之目標。
(八)持續檢討「地下水管制區」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劃定範圍,俾利相關單位據以進行復育工作及管制措施,以落實管制各項土地使用行為,使自然環境得以休養生息。
(九)進行相關管理措施以及法規研修之作業,俾利日後落實環境敏感區位相關使用管制,以逐步達成地層下陷防治、國土保全目的。
(十)逐年達到下列預期量化計畫目標;
1.加強地下水補注:
(1)完成2個地下水補注計畫及設置相關設施。
(2)增加彰化雲林地區地下水補注量約6,200萬噸/年。
(3)屏東地區地下水補注量達約5,250萬噸/年。
2.減抽地下水:
(1)至民國103年止,至少完成50個鄉鎮市水井調查工作。
(2)完成自來水公司、彰化及雲林農田水利會與公部門停用或填塞水井共316口及填塞地下水管制區內違法水井3,000口。
(3)彰化雲林地區公共用水地下水源減抽達1,020萬噸/年。
3.地下水監測與控管:
(1)維護既有733口地下水位觀測井功能正常,至少完成地下水觀測網內30口觀測井井體汰舊換新及100口井體清洗維護工作,並補強新建70口地下水位觀測井。
(2)完成地層下陷地區之觀測井井頂高程檢測與校正工作。
(3)完成至少5區地下水區之區域管理水位及運作指標。
4.掌握地層下陷情勢:
(1)至民國103年止,實施地區內地層最大平均下陷速率控制在8公分/年以內。
(2)實施地區持續下陷面積小於500平方公里。
 
二、計畫影響
 
(一)正面影響本修正計畫之實施,除可延續各期地層下陷防治執行方案之防治成效及強化臺灣地區地下水觀測網整體計畫應用效益外,亦可讓嚴重地層下 陷地區等環境敏感地區得以休養生息,並減少來自淹水災害所造成的經濟及生命財產的損失,也可避免資源重複浪費,節省社會成本。而以環境保育復育為前提研提 之各項防治措施,亦可改善民眾的生活環境,對社會安定及減少天然災害造成的損失助益很大,關係國家之永續發展。
(二)負面影響本修正計畫之實施,因對於相關使用行為多所限制甚至需辦理取締的工作,對人民既有權利有所影響,因此可預期未來執行上將遭受極大的阻力,惟若能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之原則下,參照「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精神,落實損失補償及妥善安置遷移等工作,並在各領域學者專家之指導及各機關與當地民眾積極溝通下,將可降低 其影響程度至最小。
 
柒、附則
 
一、替選方案之評估分析
 
本修正計畫係以國家水土資源保護為目標,並以促進國家水土資源永續發展研訂相關措施及工作,並無替選方案。
 
二、有關機關應配合事項
 
(一)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進行之綜合治水計畫及地下水補注計畫等,係由經濟部水利署負責統籌規劃,惟後續需由地方政府配合執行。各計畫中有關用地取得、遷建及其他實際執行事宜,亟需相關縣市政府積極辦理。
(二)有關土地徵收、價購及撥用相關事宜,由各項措施之主辦機關申請徵收或撥用,惟其他涉及補償費之查估計算造冊、都市計畫之變更以及土地徵收審核公告及發放等事宜,須由內政部、各縣市政府及地政事務所等相關地政單位協助辦理。
(三)相關違法水井管理及取締事宜,應由直轄市、各縣市政府本於權責研訂(填塞)計畫,並據以積極辦理。
 
三、其它有關事項
 
(一)工程用地取得:目前政府公共投資,常因涉及人民權利,造成工程用地取得困難,影響執行進度甚鉅,為使計畫順利進行,本修正計畫希望能儘早核定,俾便提早辦理工程測設,協調地方政府辦理工程用地取得事宜。
 
(行政院101年3月14日院臺經字第1010011019號函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