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層下陷防治工作

現階段政府對地層下陷防治有哪些作為?


1. 現階段地層下陷防治策略經評估後概分為「防範」與「治理」兩大主軸,對於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採治理工程手段,以改善生活環境品質,同時防範地層持續下陷,擴大影響層面。本部(水利署)依業務權責除積極開發替代水源,如湖山水庫、大度攔河堰、鳥嘴潭攔河堰等,以增供地面水源,減抽地下水外,並辦理「地下水保育管理計畫(98-103年度)」,以防範地層下陷、保育地下水環境為目標,補助屏東縣政府辦理「屏東縣地層下陷國土復育計畫—大潮州地下水補注湖第1期工 程實施計畫」,並積極推動濁水溪下水埔河段滯水設施、濁水溪扇頂人工湖及濁水溪北岸高灘地蓄水設施等地下水補注工程規劃,加強規劃地下水補注,及賡續辦理地層下陷監測、地下水位觀測與地下水調查與管理等工作,以建立長期而完整環境背景資料,掌握大地環境變化動態資訊,作為後續各防治策略與工程設施規劃重要 參據。同時依「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辦理低窪地區排水系統改善工程,以降低淹水災害損失,改善地層下陷區生活環境品質,期望藉由標本兼治作為,有效減 緩或遏止地層持續下陷。
2.另為解決現階段農業養殖、灌溉、民生及工業等各標的違法水井競相抽用地下水之現象,依據99年5月24日召開 之「經濟部地層下陷防治推動委員會」第6次會議決議執行,將以「新增違法水井即查即填、既有違法水井分兩階段處置」為處置原則,持續督促及協助地下水管制 區內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加速辦理新增違法水井取締查處工作,並協助地方政府規劃分階段填塞不應存在或對環境負面影響較大之既有違法水井,俾以控制違法水井數量不再增加,避免加劇地下水之抽用。同時對位於環境敏感地區之公有合法水井則納入優先填塞或遷移處置對象,以減少因超抽地下水造成地層下陷之情形持續惡化。
3.地層下陷防治工作除水源開發、地下水保育管理等屬本部業務權責外,另涉及產業調整、土地利用管理則分屬農委會及內政部權責。鑑於地層下陷現況問題之解決涉及層面廣泛,故於92年3月27日經行政院授權成立「經濟部地層下陷防治推動委員會」,以建立跨部會間各執行機關橫向訊息流通管道,然由於防治工作成效無法立即展現,且各部會機關間之業務各有權責、執行優序互異,致部分防治工作無法同時搭配執行,間或影響整體防治工作成效。為消弭各中央機關間業務推動本位,充分發揮有限資源整合與成效督導管考功能,本部已建請行政院同意提高「地層下陷防治推動委員會」至行政院層級,俾利以保育水土資源為目標,強化跨部會資源整合及防治工作成效,促進我國水土環境永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