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層下陷防治工作

加強管理


(1)活化利用灌溉水源:依可供水源及既有灌渠系統等條件,評估擴大農田水利會灌區範圍,施設農塘增蓄水源或調整池調節灌溉系統,提高灌溉用水效率等;農業灌溉流水及回歸水調查與再利用等。(農委會)

(2)水井(抽用量)管理:推動未登記水權水井納管或填塞作業,並以雲彰地區為優先,地下水管制區縣市循序處置未登記水井,逐步落實地下水水權管理,合理永續利用地下水資源。(經濟部、農委會、縣市政府)

(3)產業發展管理:檢討調整耕作制度農地活化利用計畫與地層下陷防治效益競合關係,並評估相關配套因應措施。(農委會)

(4)土地利用管理:辦理土地使用分區檢討,輔導嚴重地層下陷地區縣市政府因地制宜訂定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土地管制規定及辦理區域計畫規劃,同時協助相關單位辦理具總體性及跨域加值性之土地使用規劃,並配合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以利區內產業轉型再發展。(內政部、縣市政府)

(5)持續監測:持續辦理地下水水位、地層下陷等監測調查工作,以利監控地層下陷及地下水水位變化動態,並作為整體防治工作效益評估之依據。(經濟部)

(6)法令修訂:依地層下陷防治工作需要,修訂水利法、海岸法、國土計畫法、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及相關獎勵辦法等法令規章,以使防治工作具正當性。(經濟部、內政部、農委會、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