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層下陷防治策略

第二期地層下陷防治執行方案(92年核定本)


緣起 
 
台灣地區因經濟蓬勃發展,以致各標的用水需求量急劇增加,在地面水水源供應不足,以及地下水使用成本低廉之情況下,使得民眾紛紛大量開鑿水井抽取地下水使用,致使西南沿海地區因地下水抽用量遠超過補注量,結果導致地層下陷,發生海水入侵地下含水層,造成土地鹽化,影響水土資源之開發利用。為能持續推動地層下陷防治工作,以達水土資源合理利用、產業與生態均衡發展、遏止地層下陷及整體改善地層下陷地區生活品質之目標,經濟部及農委會爰於民國89年6月2日再共同會銜提報「第二期地層下陷防治執行方案(草案)」,參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公共工程委員會及主計處意見重新檢討及相關審查會議意見彙整修正,由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內政部共同會銜提報「第二期地層下陷防治執行方案」,於92年4月1日奉行政院院台經字第0920015533號核定後實施。
 
實施地區 
 
本期方案以宜蘭、桃園、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等地層下陷縣(市),為計畫實施地區,惟其他經調查評估有下陷之虞縣(市)亦得併入實施。
 
實施期程 
 
本期方案之實施期程以延續一期方案及配合「挑戰二○○八:國家發展重點計畫」時程加以規劃,即自民國90年1月1日起至97年12月31日止。
 
防治對策 
 
本期方案之工作內容包括延續一期方案工作,全面辦理下陷區水準網檢測、監測井監測、基本資料蒐集,以及加強預警機制外,並選取彰化、雲林兩地層下陷嚴重地區為治理示範區,作整體性、多方向性之防治處理。本期方案擬定各防治對策及工作內容如下:
一、依據區位條件合理發展產業
 
評估地層下陷區產業發展型態及方向,規劃引進新型產業,輔導現有高淡水消耗性產業,提高用水效率或轉型為低淡水消耗性產業,以降低大量淡水之需求。同時強化用水產業之管理組織功能,健全用水管理。
 
二、推動區域水資源調配與管理
 
藉由各標的需水量之調查,掌握水資源供需現況,並檢討及調整合法水權量,建立合理調撥機制,以促進區域水資源之靈活運用。同時加強地下水資源保育、補注與管理工作,以確保水資源不虞匱乏及永續利用。
 
三、加速消減洪澇災害損失
 
為期有效保護地層下陷區居民生命財產之安全,對於下陷區之區域排水及河海堤功能,持續檢討並配合改善,以降低暴潮及洪氾溢淹之災害損失,並提高產業進駐誘因。
 
四、落實地層下陷區土地防護管理
 
有效整合地層下陷區土地利用管理等相關資料,建立下陷監測及潛勢監控預警系統,以強化土地利用之防護管理。同時推動辦理地層下陷區土地利用與整復保育示範計畫,以分期分區落實下陷區土地之利用、整復及保育工作。
 
五、健全推動組織與協調機制
 
建立中央各部會、中央與地方政府及地方政府各單位之整合督導、聯繫協調與分工合作之推動執行機制,並強化基層執行人力之質與量,以有效提升防治工作之執行成效。
 
六、持續敎育宣導與訓練
 
持續辦理教育宣導工作,強化民眾對地層下陷防治之認知及觀念,同時不定期辦理教育訓練,以提昇業務承辦人員專業知能及促進防治工作經驗交流。
 
目標 
 
一、計畫目標
 
1.合理利用水土資源,均衡經濟成長與生態保育,以落實永續發展。
2.遏止地層下陷,改善生活環境品質,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二、量化目標
 
1.完成二分之一以上地層下陷區之地下水位不再下降。
2.持續下陷(年平均下陷速率超過3公分)面積減少百分之十五。原持續下陷面積擬由方案執行前之920平方公里再減為785平方公里,減少持續下陷面積為135平方公里(百分之十五)。
3.地層下陷地區之地下水年總抽取量由方案執行前之38.08億立方公尺減為34.7億立方公尺,減少年總抽取量3.38億立方公尺。
4.完成五處養殖水源統籌供應系統規劃與建設,養殖漁業地下水抽取量由方案執行前之11.81億立方公尺減為10.4億立方公尺。
5.完成封填水井2,730口。
 
防治成效 
 
一、持續下陷面積(年平均下陷速率高於3公分者面積)已由民國90年1,539平方公里減少至97年820平方公里:
 
1.宜蘭、台北及桃園等3個地區均維持0平方公里。
2. 台南地區由90年294.0平方公里減為0平方公里;高雄地區由90年10.0平方公里減為0平方公里;屏東地區由90年4.9平方公里減為0平方公里。
3.彰化地區由90年408.0平方公里減少至97年213.6平方公里;雲林地區由91年610.4平方公里減少至97年580.7平方公里;嘉義地區由91年211.8平方公里減少至96年26.1平方公里。
 
二、最大年下陷速率已有趨緩:
 
1.彰化地區最大年下陷速率由本方案執行期間最大值 (90年)17.6公分減緩為97年之6.4公分;雲林沿海地區最大年下陷速率由最大值(92年)5.7公分減緩為97年3.1公分,內陸地區最大年下陷 速率由最大值(92年)12.2公分減緩為97年7.1公分;嘉義地區最大年下陷速率由最大值(93年)8.7公分減緩為96年3.8公分;台南地區最大 年下陷速率由最大值(90年)8.1公分減緩為96年2.9公分;屏東地區最大年下陷速率則由最大值(93年)4.0公分減緩為95年2.8公分,整體地 層下陷情況已有趨緩。
2.宜蘭、台北、桃園及高雄地區各年度之檢測值均小於3公分。
 
三、推動魚塭轉作其他用途使用,全省魚塭面積由民國80年的53,641公頃,逐年縮減至民國97年的41,334公頃,減少面積12,307公頃,減少幅度約為23%。養殖漁業地下水抽取量由本期方案執行前之11.81億立方公尺減為10.3億立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