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層下陷防治策略

雲林縣境高鐵沿線3公里寬範圍內公有合法水井封移實施計畫(94年核定本)


壹、緣起 
 
彰化雲林地區向為我重要之農業大縣,廣達12萬3千公頃之耕地面積,多種植經濟價值較高之水稻,因其屬高耗水作物,地面水源無法全然供應其所需用水量,長久以來係賴實施輪灌輪作制度調配極為有限之地面水資源以為因應,惟輪灌區非灌期及灌區外之農民基於生計考量仍多種植水稻,並自行抽汲地下水引灌之。彰雲地區於地面水源已不敷農業灌溉用水需求而賴地下水源挹注境況下,致養殖、生活及工業用水亦競相以地下水源為主,經整理濁水溪沖積扇歷年相關研究成果顯示,彰化雲林地區之地下水年抽用量推估約12億立方公尺,年超抽量約為2.4億立方公尺,長年超抽地下水即為導致彰化雲林地區地層下陷主因之一。
 
依近年來地層下陷之調查結果顯示,彰化縣大城鄉每年仍有10公分以上之下陷速率,而雲林縣之下陷中心則由沿海地區漸移往內陸之土庫、元長等地區,由民國 93年7月2日敏督利颱風侵台,其外圍環流帶來之暴雨造成雲林縣20個鄉鎮市淹水災害頻傳,沿海鄉鎮淹水深達60~70公分,時間長達20餘日,可知地層下陷已使得雲林地區排水系統功能無法發揮;而完工在即之高速鐵路穿越雲林地層下陷區,未來行車營運問題亦需要釐清解決。
 
為緩解雲林縣土庫及元長等地區地層下陷問題對高鐵營運之衝擊,經濟部會同相關部會針對地層下陷各項問題癥結積極研商防治對策,於民國93年4月28日經濟部向行政院游前院長簡報研商「平地景觀造林政策及雲林地區高鐵沿線地層下陷防治」事宜時,游前院長指示:「關於經濟部規劃先行遷移雲林縣境高鐵沿線3公里寬範圍內之公有合法水井部分,請經濟部就台灣省自來水公司、雲林農田水利會與台糖公司所屬水井的封填、遷移、補助及水源因應調度等事項,確實檢討研擬具體可行計畫循程序報院,並請經建會負責統籌協調辦理及督導考核。」,確立高鐵沿線3公里範圍內台灣省自來水公司、雲林農田水利會與台糖公司所屬水井處置之政策方向,經濟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業擬具本實施計畫,以按程序提報行政院,俾於核定後據以落實執行。
 
貳、計畫目標 
 
一、減少雲林縣高鐵沿線地下水之抽用量,並使地下水水位回升。
 
二、紓緩雲林縣高鐵沿線地層下陷速率,降低地層下陷對高鐵營運之衝擊。
 
參、實施計畫 
 
一、台糖公司所屬水井之處置作為 台糖公司位於雲林地區高鐵沿線3公里範圍內之水井,因僅餘2口水井,地下水抽用量少,且屬單獨系統,遷移時必需配套之水井重新鑿設及供水系統重建,所需經 費可觀,不符經濟效益,經評估後,擬暫時不進行水井之封填及遷移,改以減少抽用量並加強監測下陷量,如有惡化狀況立即停用之方式辦理。
 
二、雲林農田水利會水井封移部分雲林農田水利會於高鐵沿線3公里範圍內之水井計有69口,其處置方式,經經濟部及行政院農委會評估分析後,依地面水與地下水聯合調配之原則規劃水井封填、遷移與停用及經費需求、推動期程等諸項,研提水井封移計畫,詳細計畫如附件1。經衡酌各水井封填後之水源調配狀況,將留置15口於原處持續供灌,另54口水井則視其井體狀況及調配水源可靠度,擇選27口予以封填,餘27口則停用。
此外,為補充水源以因應封填或停用54口水井之後水源缺口,將配合辦理導水路設施工程及幹支分線渠道改善工程降減老化渠道輸漏損失,及擴增渠道工程以供水源 調配輸運,並配合辦理加強灌溉管理及設施維護工作,節約水利會所屬供水區地表水使用量,其節約之水量改供3公里範圍內之農田使用,並將另於地下水管制區外之扇頂地區新鑿設13口水井,以補充地下水水井停抽後之不足水源。本計畫自97年完成相關設施後將可使雲林縣高鐵3公里範圍內整體地下水之抽用量每年減少600~1,000萬立方公尺,地下水水位回升約10~65公分,將可舒緩地層下陷速率。本實施計畫民國94至97年所需經費約計新台幣36,395萬元整,另自民國98年度起持續辦理灌溉管理維護及地面水水源調配工作之每年所需經費計新台幣1,140萬元整,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共建設相關預算額度中逐年籌應編列,委由雲林農田水利會執行。
 
三、台灣省自來水公司水井封移部分本案經經濟部水利署協商台灣省自來水公司等相關單位,依「集集攔河堰下游自來水工程計畫」於本(94)年6月完工後地面水供應系統穩定供水之進程及地層下 陷潛勢區域之優序等,除對於雲林縣高鐵沿線3公里範圍內之水井擬定處理方案外,並對雲林縣高鐵沿線3公里外之雲林、彰化及嘉義縣等地下水管制區原集集攔河堰下游自來水工程計畫供水區內之水井,亦同時擬定可停用水量、時程及停用原則。詳細計畫如附件2。
台灣省自來水公司位於雲林縣境高鐵沿線3公里寬範圍內之自來水水源井計16口,其中,北港營運所計1口,土庫營運所計11口,崙背營運所計4口。除本實施 計畫奉 核後可立即封填2口自來水水源井(北港營運所及土庫營運所各1口)外,俟集集攔河堰下游自來水工程計畫於本(94)年6月完工後,林內淨水場可穩定供水時,可再停用土庫營運所計10口自來水水源井,另二崙鄉崙背營運所之4口水井(停用水量約3,800CDM),依相關監測資料研判該區域地質土體壓縮潛勢較小,地層下陷潛勢亦較小,且因該鄉未在「集集攔河堰下游自來水工程計畫」之供水區內,若欲停用該4口水井,則需另延長管線至二崙鄉,其工程費用須耗資約計2.3億元,經考量該4口水井可停用水量僅約3,800CDM,且地層下陷潛勢小,而欲停用後仍須耗費極大經費辦理相關管線工程,不符經濟效益等 因素下,將暫不停用,而改以持續追蹤該4口水井附近之實際地層下陷情形且定期檢討;如有惡化情形立即停用之方式辦理,並俟湖山水庫及其下游西螺鎮至二崙鄉管線工程完工後再予停用。相關實施期程、停用水量及停用井數,詳如下表。
 
另有關雲林縣高鐵沿線3公里外及其他雲林、彰化及嘉義等縣地下水管制區內原集集攔河堰下游自來水工程計畫供水區內經考量水源來源及供水穩定等因素後規劃停用之水井計53口。其相關實施期程、停用水量及停用井數,詳如下表。
 
本計畫完成後,每年可減少雲林縣高鐵沿線3公里範圍內約520萬立方公尺及3公里範圍外約4,000萬立方公尺之地下水用量,可有效減低自來水公司對彰化、雲林及嘉義等3縣「集集攔河堰下游自來水工程計畫」供水區域對地下水水源之依賴。本計畫相關措施僅係調整原核定「集集攔河堰下游自來水工程計畫」之供水範圍及分配水量,將不須另行籌措經費辦理。         
 
肆、監督與管考 
 
本計畫核定後將建立各水井再啟用時之管制機制,並成立監控計畫,除監督計畫實施外,並於實施前建立計畫區域內之地下水背景資料,並追蹤地下水變動情形,以利分析本計畫成效。
 
伍、結論 
 
一、配合地面水水源開發及區域地表地下水聯合調配運用,本實施計畫完成後預期每年可減少雲林縣高鐵沿線3公里內約1,100~1,500萬立方公尺及彰雲嘉整體約5,100~5,500萬立方公尺間之地下水抽用量。
 
二、本實施計畫完成後,高鐵沿線3公里範圍之地下水水位可有效回升,將可紓緩高鐵沿線之地層下陷速率,降低地層下陷對高鐵營運之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