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層下陷防治策略

地下水保育管理計畫(98~103年核定本)


緣起
 
地層下陷防治工作推動至今,雖已使全台持續下陷趨勢減緩(實施地區總持續下陷面積由90年1,539平方公里減至97年820平方公里;最大年下陷速率由90年之17.6公分(彰化地區)減至97年之7.1公分 (雲林地區)),但基於地層持續下陷易致災,復以已下陷區域高程無法回復,易造成淹水情勢,故地層下陷防治工作,實已涉及「防範」地層持續下陷—合理利用 地下水、保育地下水環境,及「治理」已下陷區域兩個層面。為有效執行地層下陷防治工作,地層下陷區之「治理」工作,經濟部水利署業已提出「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以綜合治水方式辦理,並擴大結合國土復育概念,辦理「地層下陷區排水環境改善示範計畫」,選取嘉義及雲林地區三處嚴重地層下陷地區為示範區,以綜合治水、地貌改造及產業調整三大主軸進行環境復育工作。地層下陷區之「防範」工作,則彙歸於「地下水保育管理計畫」中推動執行。
 
實施地區
 
本計畫主要實施地區包括台北、宜蘭、桃園、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等地層下陷縣(市);及其他經調查評估有下陷之虞縣(市)或需進行地下水保育管理之地區。
 
實施期程
 
民國98~103年。
 
計畫目標
 
一、增加地下水補注量,保育地下水水文地質環境。
二、降低地下水抽用量,避免地下水環境持續惡化。
三、提升水井管理效能,紓緩地層下陷嚴重程度。
 
執行策略
 
本計畫之工作規劃主要將以落實辦理地下水補注、水井管理與處置,及減抽地下水等工作為主軸,並搭配本部水利署其他方案或計畫併行(如圖1),分由主管機關負責規劃及執行,以有效減緩地層下陷惡化情勢。
主要執行策略為:
一、開發地下水之替代水源,減抽地下水
二、加強地下水補注,復育地下水環境
三、落實水井管理與產業規劃,減少抽用量
四、持續環境監測,掌握地層下陷情勢
五、強化推動組織與法令研修,提升管理效能。
 
預期成效
 
一、推動彰化雲林地區地面水蓄水設施與供水系統興建工作,以增加地面水可供應量與利用效能,有效提升區域水資源調度彈性,降低地下水抽用潛勢,減緩地層下陷速率。
 
二、推動實施彰化雲林地區地下水補注區規劃、設計與建置工作,配合蓄水設施興設,可增加地下水補注量,提升地下水位與維護地下水環境之永續經營。
 
三、面對及解決數量龐大違法水井問題,遏止新增違法水井,分期分類處置封填既有違法水井,奠定水權管理基礎。
 
四、持續進行環境基本資料觀測與檢測工作,蒐集長期且完整環境背景資料,作為相關單位後續研擬地層下陷防治措施及水資源聯合運用等相關管理措施之研訂、檢討及調整重要參據,俾達成國土、水資源及環境保育及永續利用之目標。
 
五、持續檢討「地下水管制區」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劃定範圍,俾利相關單位據以進行復育工作及管制措施,以落實管制各項土地使用行為,使自然環境得以休養生息。
 
六、進行相關管理措施以及法規研修之作業,俾利日後落實環境敏感區位相關使用管制,以逐步達成地層下陷防治、國土保全目的。
 
七、逐年達到下列預期量化計畫目標;
 
1.至民國103年止,至少完成30個鄉鎮市水井調查工作。
2.完成自來水公司、彰化及雲林農田水利會停用或封填水井共153口及封填私有水井2,000口。
3.完成4個地下水補注計畫及設置相關設施。
4.增供彰化雲林地區地面水量約6,000萬噸/年,地下水補注量約3,500萬噸/年,地下水量減抽達200萬噸/年。
5.屏東地區地下水補注量達約12,000萬噸/年。
6.至民國103年止,實施地區內深地層最大平均壓縮速率控制在5公分/年以內。
7.實施地區持續下陷面積小於800平方公里。
8.維護既有672口地下水位觀測井功能正常,至少完成地下水觀測網內60口觀測井井體汰舊換新、72口井體套補及250口井體清洗維護工作。
9.完成3區地下水區之水文地質鑽探及其補充調查,並補強新建70口地下水位觀測井。
10.完成至少3區地下水區之地下水位觀測資料遠端傳輸系統評估、建置及改善;以及地層下陷地區之觀測井井頂高程檢測與校正工作。
11.完成至少4區地下水區之三維水文地質架構;建立至少7區地下水區之區域管理水位及運作指標。
 
(行政院98年6月26日院臺經字第0980037467號函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