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灌溉用水活化利用 1.評估規劃以流域為單位,檢討雲、彰兩農田水利會合作之機制,提升濁水溪水源利用效率可行性。(工作項目編號5-1)濁水溪水權分配受早年「分水協定」之影響,導致彰化、雲林地區水源分配不均,雖歷經水政單位多年努力,目前單位耕地面積分配計畫水量仍呈現3:2之趨勢,水量分配不均之結果,部分地區有多餘水量無法利用,而部分地區則水源不足,必須抽取地下水灌溉。爰此,建議應以流域為單位,檢討雲、彰兩水利會合作之機制(包括由水利主管機關依兩水利會灌區實際耕種面積重新分配水權或整併雲林、彰化兩個農田水利會為雲彰農田水利會或其他合作機制),由該二農田水利會統籌調度濁水溪水源,使水源有剩餘之地區能將剩餘水源調整供應至水源不足之地區,提升水資源利 用之效率。 2.評估擴大農田水利會灌區範圍及於非灌區,統籌雲、彰地區灌溉用水之利用可行性。(工作項目編號5-2)台灣的糧食自給率僅為30.6%,目前糧源尚稱豐富的國際市場,在WTO的架構下,極易購得所需之糧食,不過最近全球性的水旱災,導致糧食市場的失調及市場價格的高漲。根據聯合國糧食暨農業 組織(FAO)的資訊,2025年後,世界糧食需求將產生供需失調之情況。台灣地區目前可耕地約有81.5萬公頃,其中具備灌溉系統者僅為38.4萬公頃,約佔47.1%,其餘43.1萬公頃之宜農地,須自覓水源。在雲、彰地區此類非灌區之宜農地約有3.25萬公頃,佔該地區總耕地面積14.4萬公頃之 22.6%,此類非灌區耕地目前大部分皆抽取地下水灌溉。另自水源供給面觀察,嘉南、雲林及彰化地區單位灌溉面積之計畫用水量約為1:2:3;亦即,雲、彰地區若建造適當蓄水設施則仍有高度節水潛力,若能由政府投資公共設施,以節餘水源擴大供水範圍,不僅可降低雲彰地區對於地下水之依賴,同時可增加農業生產,提升國內糧食自給率。 3.推動水交換之市場機制(business model),藉由水資源有價化,達成節約用水之目的。(工作項目編號5-3)有關「水交換」,依水利法第19條之1規定,水權人交換使用全部或一部分引水量者,應由雙方訂定換水契約,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但交換使用時間超過3年者,應由雙方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目前推動之「供水事業」由經濟部及農委 會辦理: (1)在立法院完成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案前,由農委會專案認定符合該通則第1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使水利會得依規定在配合政府政 策需要下,充分利用既有供水設施供應其他標的用水。 (2)由經濟部修正水利法第22條,鼓勵水利會節約農業用水將剩餘水量提供其他用水標的,其相關水權配 合辦理變更及取得登記。在水利法未完成修正前,由水利會取得剩餘水量之水權,以專案經中央水權主管機關同意方式處理。 4.加強灌溉管理並設置埤塘設施,增加可利用水量。(工作項目編號5-4)依據水利法第22條,以科學技術改善水利會之取水、用水方法或設備,因此所有剩餘之水量,並得另行分配使用,取得水量者,應負擔改善之費用;雲林及彰化兩個農田水利會,每年依賴地面河川水源灌溉水量超過20億立方公尺,其夜間部分未利用水量,約有1至3億立方公尺,可規劃興建調蓄設施予以蓄存供應民生及工業利用。本修正方案暨行動計畫請經濟部協同農委會於2年內,研議提升灌溉管理之技術、建立市場機制,加強利用農業節 餘水,供灌區外農地或其他事業使用。5.加速研究利用農業回歸水技術,增加區域可利用水量。(工作項目編號5-5) 台灣農業用水約佔總水資源70%(約為 122億噸/年),其中用於灌溉者約為105.5億噸,主要以稻作灌溉為主。不過真正耗損在稻田的蒸發散量不及50%,其餘之水量則經由地表逕流及地下滲 漏的方式消失外排。由於台灣的水田灌溉管理較為嚴謹,灌溉鮮有地表逕流任意外排的現象,大部分以回歸水重為下游灌溉水源。不過,根層內的淺層滲漏水去向,則屬無法掌控的部分。根據聯合國FAO的資料,水田滲漏水量可依耕層底的牛踏層為界,形成水平及垂直兩項滲漏方式,其比值為3:1(水平:垂直);在台灣雲林地區之調查,其比值亦達2.3:1;所以水田滲漏的水量,除了有部分垂直滲漏補充地下水位外,尚有大量橫向滲漏,在地面下流動外排入海。 水源不足既為雲、彰地區地層下陷之主因,則建議農委會應加速研究利用農業回歸水技術,並由經濟部配合研究回歸水利用機制(納入公共給水體系或回歸農業使用),以增加區 域可利用水量。各該研究完成後,由農委會、經濟部分別就農業用水與公共給水研提實施計畫,報院核定推動。 (二)水井管理雲、彰地區水井之存在,有其環境背景;水井與當地產業活動已緊密結合,貿然依法封填,民眾將遭受重大衝擊,恐增加本修正方案暨行動計畫執行之阻力;爰本修正方案暨行動計畫擬先進行水井清查,並予以分類、分級;對地層下陷影響潛勢較輕微之灌溉水井,採減少誘因、增加阻力之方式,軟性地勸導民眾將水井封填。 另,對地層下陷影響潛勢較高之工業、民生水井,終極目標為全面強制納管;全面建置自來水供應系統,並配合修法,於自來水系統建置完成後,強制檢查封填。其分階段、分類處理程序如次: 1. 以二年為期,全面重新清查雲彰地區水井申請納管(依用途別、井深、抽水量分別調查):(工作項目編號6-1) (1)由經濟部推動水井水權管理過渡時期措施 之修法。 (2)檢討公告未登記水井限期申報,於期限內申報者,統一納管;逾期未申報者,即查即封,並對水井所有人提高罰鍰。 另,允許水利主管機關就農業、民生及工業等水井於建置完成替代水源時(如自來水系統、灌溉系統)時,配合適當期限,廢止該地區內之合法水權及填塞水井。 (3)由經濟部協同雲林縣政府及彰化縣政府清查民生、工業用水井,並裝置辨識標籤加強管理。 (4)考量經濟部於98年完成之彰雲地區水井初步清查工作尚存有未逮處,請經濟部、農委會依本 修正方案暨行動計畫內容,以經濟部清查結果為基礎,本權責進行協助辦理水井複查作業(確認、補充),以建立工業、民生及農業(農、林、漁、牧)基本用水資 料。 (5)賦予水利主管機關查緝民有水井之警察權,允許水利主管機關在有相當證據之情況下,得進入私領域強制檢查,並獎勵檢舉民有違法水井。 (6)由經濟 部統一彙整雲彰地區水井資料。 2.民生、工業水井於自來水系統建置以前之短期措施(工作項目編號6-2) (1)合法水井部分位於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及高鐵沿 線特定範圍內之大用水量合法水井,為防治地層下陷及達到地下水保育管理之減抽地下水目標,由彰化縣及雲林縣政府優先調查處置各機關學校水井,並依水利法第 47條之1規定,對已取得水權之水井,考量替代水源及相關措施等因素,逐年減少其水權量,而已有其他地面水或供水系統提供替代水源情形者,則輔導改以替代 水源用水,並廢止其水權。 (2)違法水井部分違法水井處置及地下水超抽問題,涉及國土利用、產業發展與水資源供應等因素,係產業用水(如農業與養殖業)需 求遠大於有限之地面水資源,致需抽用地下水甚而超抽,為問題之癥結。由經濟部歷年水井調查可知,彰化縣及雲林縣水井數量分別約為7萬5千餘口及10萬7千餘口,其中大多為違法水井(如表4-3),而灌溉及養殖用水井占9成(如圖4-3),考量處置作為影響產業發展及民眾生計,位於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及高鐵沿 線特定範圍內之大用水量違法水井,由彰化及雲林縣政府依經濟部訂定「違法水井處置策略」之「新增違法水井即查即填、既有違法水井分兩階段處置」(如圖 4-4)原則辦理優先封填,同時針對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工業區及國中小學之水井進行清查與填塞作業。為遏止違法水井新增,由雲林縣及彰化縣政府辦理加強巡 查作業(包括提高巡查頻度及人力)、並依據「經濟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獎勵檢舉新增違法水井作業要點」、台電公司查獲竊電案件及內政部運用遙測衛星影像偵測 變異點等,期藉多元管道查察方式,提升新增違法水井查獲率,有效扼止新增違法水井持續增加。經濟部業自「地下水保育管理計畫」99年度起編列相關經費,補助雲林縣及彰化縣政府依違法水井處置執行計畫辦理(另亦補助地下水管制區內相關直轄市及縣政府辦理)。 (三)持續監測1.兩年內完成各標的用水總清查,逐年更新,並於第3年完成本修正方案暨行動計畫之滾動檢討(工作項目編號7-1)因各用水部門之地下水抽用量缺乏更細緻之調查,致使本修正方案暨行動計畫尚 有部分盲點存在,仍待各有關機關於兩年內完成調查後,針對與現況不符部分,研提修正計畫,茲分述如次: (1)農業灌溉用水部分雲、彰地區耕地面積約為 143,977公頃,其中農田水利會所轄灌區內農地面積為111,495公頃,灌區外農地面積為32,487公頃;從理論上來看,欠缺地面水灌溉系統之灌區外農地,其地下水抽水量較灌區內農地為多,雖欠缺具體調查資料以為佐證,然應屬不爭之事實。另查經濟部與農委會所推估之地下水抽用量,係以全部耕地面積計算,惟農委會所報具體減抽地下水計畫,除平地造林、休耕等政策外,乃以降低灌區內農地抽用地下水為主,卻忽略可能佔抽用地下水大宗之灌區外農地,其能否 達成地下水年抽用量降低3億噸之政策目標,尚有待進一步之調查釐清;爰此,請農委會在兩年內完成雲、彰地區農業灌溉用水抽用地下水之細部調查資料(包含時 間別、耕地別),並將所得資料送經濟部彙整。 (2)養殖用水部分地下水對於養殖業雖具有不可替代性,惟本修正方案暨行動計畫執行後,養殖用水抽用地下水佔雲、彰地區地下水總抽用量之比率將由現行之26.65%上升至51.83%,勢將成為下一波地下水減抽之標的,農委會應即刻進行基礎研究(水源別、養殖飼 養種類及需水量...等基本資料),並於兩年內提出未來大幅減抽地下水的可行性報告。 (3)畜牧用水部分地下水對於畜牧業具有不可替代性,由農委會即刻進 行基礎研究(水源別、飼養畜禽種類及需水量....等基本資料),並於兩年內提出相關報告。 (4)工業用水部分工業用水大戶基於用水穩定及成本考量,屢有違法鑿井引水之舉,基於社會公義與產業發展考量,應以自來水供水系統內之既有工業區為對象,加強查緝違法取水行為,並嚴加控管新增違法鑿井。 工業區管理單 位應建構用水平衡管控機制或建置地下水水位觀測系統,定期綜整區內自來水供給與廢污水排放計量資料,以降低廠商刻意隱瞞使用地下水之機率。 2.持續監測 (工作項目編號7-2) (1)現階段辦理之工作項目為有效持續監測濁水溪沖積扇高程,經濟部現階段除以傳統水準導線測量外,並以水文地質資料搭配大地測量與大地工程感測器,組成多重感測器監測系統,俾以進行整體分析與研判。目前於雲彰地區設置之水準監測網達880公里,每年監測一次;地層下陷監測井31口 (彰化縣計有7口、雲林縣計有24口),井深達300-330公尺,每月監測一次;GPS固定站9站,每日監測一次;永久性雷達干涉目前已試驗完成,精度可達到1公分以內。 (2)後續辦理之工作項目未來除將賡續辦理地層下陷監測系統管理及更新、觀測與傳輸系統建置與維護,及地層下陷警示與管理資訊平台之維護與更新等工作外,另將持續原先規劃之監測頻率,結合水準測量與InSAR成果(未來將定常性分析),大範圍監測濁水溪沖積扇;於嚴重地層下陷中心,設置 24小時連續觀測的GPS固定站與每月監測一次地層下陷監測井,釐清下陷中心下陷機制與預測其未來之下陷量。國科會於中科虎尾園區設置、維護1口地層下陷 監測井,協助提供地層下陷監測資料。 3.沈陷量潛勢分析(工作項目編號7-3) (1)現階段辦理之工作項目現階段經濟部已依據各種分析目的,分別採用 MODFLOW、COMPACT與LSUB-1等地層下陷分析模式結合參數優選模式完成濁水溪沖積扇下陷機制分析,惟影響該等模式之不確定因子仍多,故對於空間分布及時間上之沉陷量仍難以掌握或明確予以量化。 (2)後續辦理之工作項目未來除以濁水溪沖積扇為主要模擬區域外,將針對高鐵沿線範圍內之模擬網格予以細化,俾確實掌握小區域之差異沉陷量。 另有鑑於模式模擬尚有諸多不確定因子,為能釐清其間相關性,後續將先依據土壤力學觀點,辦理高鐵沿線區域 (1) 土地使用情形。 (2)地下水抽用情勢。 (3)鑽探取樣及土壤地質特性,及。 (4)地表荷重、地下水抽用及土壤地質特性之相關性等各項調查與研究,並配合長期 沉陷監測資料,俾以釐清可能之沉陷潛勢區域與沉陷量。高鐵與台78線跨交敏感區之地下水位及抽水狀況進行監測、分析及管理。持續辦理地下水觀測井資料收錄 與品質檢核,及地下水位與抽水狀況之綜合分析,俾作為管理之依據。 另為彰顯本修正方案暨行動計畫停(減)抽地下水後,地下水水位回升對減緩地層下陷之影響,未來將依雲彰地區地下水水位、地層下陷、抽水量、補注量及水文地質等相關環境背景資料,進行雲彰地層下陷之相關參數率定,並依替代水源供應狀況,由彰化、雲林水利會及台水公司分期填塞水井之水井數、井位與停(減)抽水量,建構各期程水井停(減)抽後,對雲彰地區地層下陷量及區位變化影響與改善效益之評估方法。 (四)法令修訂1.檢討修訂水利法(工作項目編號8-1) (1)水權登記管理 A.加強水權用水範圍管理水權用水量係以其事業所必需者為限,惟各標的用水範圍管理過去未有輔助稽核管理機制,致同一用水範圍是否重複登記用水量,難以落實管理。為加強水權用水範圍管理,已建置水權用水範圍處理系統,並建立相關稽核機制,將儘速推動至全國各水權主管機關,期藉由對各標的用水範圍管理機制的建立,協助處理龐雜的用水範圍資料,落實各標的水權用水量以其事業所 必需者為限之規定。 B.防範地下水超抽鑑於地下水資源已有過度開發利用的現象,因此,為有利於推動地下水保育管理並使地下水資源得以永續利用,將儘速擬定 合理水井可抽汲水量評估準則,使地下水水權核發水量不致逾越合理水量,並逐步建置全國性含水層基本資料庫,協助主管機關有效掌握整體地下水資源概況。 (2)伏流水法律定位目前國內相關法律並無關於伏流水之定義,伏流水為水文循環現象之一,一般係指河川逕流因河床屬多孔洞之砂礫層,在其質地較屬粗顆粒之 條件下,河面逕流進入河床下淺層流動,並時而流出河床回歸河川逕流(水道)。經濟部已於100年6月15日召開「伏流水定義及其與地下水關係之認定」會議,業依結論參酌與會顧問、各單位代表之意見以及日本之伏流水定義,研訂我國伏流水之定義,以作為未來水權登記業務及水利法修法之參考。 原則如下: A.伏 流水既由河面逕流進入河床下淺層流動,並時而回歸河川逕流,其隨河川水流之豐枯情形而使水量有所增減。於水道內流動之伏流水,認屬水利法令規定之地面水, 其水權登記以地面水為之。 B.取用水源如來自水道內伏流水,其水權登記以地面水為之;取用水源如來自水道外地面以下之水,包括地下水層及滲入地下水層過程 中之水,皆屬水利法上之地下水,其水權登記以地下水為之。經濟部已依前開原則檢討補充伏流水解釋令之文字內容,並於101年11月28日發布補充解釋令, 將有助於後續伏流水開發利用及作為水權登記管理業務之依據。 (3)鑿井業管理規則檢討為保育地下水資源及國土復育,須對違法之源頭地下水鑿井業作健全管理。考量違法水井的開鑿大部份係由未設立許可之違法業者所為,爰應加重對未設立許可鑿井業者之處罰,並以非法業者所承辦之鑿井工程是否業經核准興辦訂定不 同之處罰額度,以收遏止之效。惟目前水利法對設立許可之鑿井業者違法開鑿水井之處罰,係予以廢止營業許可,但對未設立許可之鑿井業者卻只處五萬以上二十五 萬元以下之罰鍰,輕重似乎失衡。為從違法之源頭「非法鑿井業者之加重處分」,經濟部業研擬水利法第93條之1修正條文草案「未經申請核准之鑿井工程者,處 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加重處罰,後續將推動完成修法,並由地方政府加強辦理。 2.檢討修訂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工作項目編號 8-2) (1)檢討農田水利會在水資源管理之法律定位與權責釐清目前農田灌溉擁有本地區大部分地面水水權,當枯旱期降雨不足時,灌溉水源為各標的用水移用 調配之重要來源,但因農田水利會為農民團體,故應釐清農田水利會在區域水源調度之角色定位,同時檢討節餘灌溉用水量移用空間,以提高加強用水管理誘因,強 化用水效能。 (2)檢討農田水利會供灌制度在尚無新蓄水設施開發前,將調查檢討既有水源供灌水量與區域,對於水源不足地區,將檢討調整灌溉制度,對於水源 尚有餘裕地區,則考量蓄存灌溉餘水,以利區域水源調度或擴大灌區,供水於非灌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