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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水權應向何機關辦理


問題申請水權應向何機關辦理?
 
答案
地面水:申請登記之受理機關(詳如表一)
需要取用地面水者或申請水權消滅登記者
(一)其引水地點所屬流域之水系水源流經單一直轄市或縣(市)者,應向該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二)其引水地點所屬流域之水系水源流經二縣(市)以上者,應向經濟部水利處提出申請。
(三)其引水地點所屬流域之水系水源流經二省(市)以上者,應向經濟部水資源局提出申請。
例如:東港溪水系之水源係流經單一縣(市)─屏東縣,引取該水系水源者,應向屏東縣政府提出申請。
濁水溪水系之水源係流經二縣(市)以上─彰化縣與雲林縣,引取該水系水源者,應向經濟部水利處提出申請。
淡水河水系之水源係流經二省(市)以上─台灣省與台北市,引取該水系水源者,應向經濟部水資源局提出申請。
地下水:申請登記之受理機關(詳如表二)
需要取用地下水者或申請水權消滅登記者,依其引水(鑿井)地點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逕向該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例如:引水(鑿井)地點在台北市者,應向台北市政府提出申請。
引水(鑿井)地點在高雄縣者,應向高雄縣政府提出申請。
參考資料:
水利法 經濟部水資源局 地面水水權(臨時用水)登記申請須知(民國九十年十二月)
經濟部水資源局 地下水水權(臨時用水)登記申請須知(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
經濟部水資源局 水權實用手冊(1997年6月)。
出處:國立成功大學地層下陷防治服務團 e旬報 第01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