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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水(水權/臨時用水)登記申請流程


問題地面水(水權/臨時用水)登記申請流程
 
答案■申請流程:
填妥申請書並檢具必要之附件各二份,其中一份可採影印本為之,申請流程 圖請參考圖一,申請方式可依下列方式之一提出申請(每一件申請案僅有一種用 水標的且僅有一個引水地點:
1.以當面遞送提出申請者,請至受理機關收取規費之單位繳交登記規費後,將填 妥之申請書及相關附件連同繳費收據,交給該受理機關收受申請書件之單位辦 理收文。
2.以郵寄方式提出申請者,請將填妥之申請書及相關附件連同匯票或支票(匯票 或支票之受款人請依附錄一「匯票受款人名稱」欄位書明之)以雙掛號寄至該 受理機關辦理,並請註明「申請水權(或臨時用水)登記」字樣。
※除申請水權消滅登記者外,未附具繳費收據或匯(支)票者,申請案件恕不受理。
■登記規費:
登記規費包括登記費、履勘費與水權狀費(或臨時用水執照費)等三項,依據經濟部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經(九○)水字第○九○○四六二一二五○號令發布「水權登記收費標準」(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按主管機關之不同,收費標準如表一。
註:1.已繳交登記規費者,如未經履勘,申請人即自行撤回申請或經受理機關駁回申請(申請案不予受理)者,登記費、履勘費及狀照費等登記規費均予發還;如業經履勘者,則僅發還登記費及狀照費。
2.申請水權消滅登記者,免繳登記規費。
3.水權人或臨時使用權人因地政主管機關地籍重測致引水地點或用水範圍地號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經主管機關審核屬實者,免收登記規費。
4.本須知為依據經濟部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經(九○)水字第○九○二○二二四五○○號函訂頒,現因經濟部水資源局與經濟部水利處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 二十八日歸併後業務從新調整,現由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行政組接管水權管理 業務,該組辦公位置為「經濟部水利署台中辦公室」地址:臺中市黎明路二 段501號;聯絡電話:04-22501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