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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違法水井處置成果為何?


問題歷年違法水井處置成果為何?
 
答案
1. 依水利法第28條第1款規定略以:「水權登記,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意即,地下水水權之核發與水井之鑿設申請准駁,以及水井管理等權責均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本署基於處置作業一致性考量,除協助訂定違法水井處置策略作為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後續執行違法水井填塞作業之依據外,並協助 籌應處置相關經費。
2.經查第一期及第二期地層下陷防治執行方案執行期間(自民國84年至97年止),宜蘭縣、台北市、桃園縣、苗栗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台南縣、高雄縣市及屏東縣等縣市政府,共計填塞水井4,869口;98年度則共填塞約630口。
3.水利署協助彰化雲林縣政府於102年12月31日完成兩縣境既有水井申報納管作業,彰化縣政府計受理納管水井153,659口,雲林縣政府計受理納管水井162,125口,兩縣合計315,784口納管水井,成果超出預期,為雲彰地區水井管理完成第一階段重要工作。
依照本署102年10月8日函頒「雲彰地區水井管理處置作業原則」規劃進程,自103年起將以3年時間,由本署與農委會共同協助彰化及雲林縣政府籌應經費,並由兩縣府委請專人會同申請人辦理納管水井複查工作,實地確認其使用狀態、規格後裝置辨識標籤,以建立後續管理之重要基礎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