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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層下陷量(速率)達到多少值可訂為淹排水之安全、警戒或危險指標?


問題地層下陷量(速率)達到多少值可訂為淹排水之安全、警戒或危險指標?
 
答案
有關地層下陷量或地層下陷速率達到多少值可訂為淹排水之安全、警戒或危險指標,目前亦無定論。就淹排水觀點而言,「地層下陷累積總量」因與地表高程直接相關,應較「地層下陷速率」更適合作為指標因子依據美商西圖公司台灣分公司,「海岸地區整體規劃之研究海岸地區範圍及使用分區劃設研究報告書」。
內政部營建署委託1995,地層下陷嚴重程度之分級如下:
1.累積下陷量高下陷量區:累積下陷量大於100公分之地區中下陷量區:累積下陷量50-100公分之地區低下陷量區:累積下陷量0-50公分之地區
2.下陷速率快速下陷區:平均年下陷量大於10公分以上地區中等下陷區:平均年下陷量5-10公分地區緩慢下陷區:平均年下陷量0-5公分地區其他有關淹排水問題,如「暴潮溢淹防護區」、「洪氾溢淹防護區」之劃定原則,可進一步參閱內政部營建署所出版之「海岸地區整體規劃之研究第一冊海岸地區範圍及使用分區劃設研究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