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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之「嚴重地層下陷區」是怎麼劃定的?


問題已廢止之「嚴重地層下陷區」是怎麼劃定的?
 
答案
「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廢止後,請各機關依業務考量參依106 年8 月4 日經授水字第10620209170 號公告之「地下水管制區第一級管制區」替代。
以往「嚴重地層下陷區」劃定時以鄉鎮為單位,凡是達到「地層下陷累積總量」或「近年地層下陷年平均速率」認定標準,且達到「暴潮溢淹區」認定標準之鄉鎮,則該鄉鎮被劃定為嚴重地層下陷區。
暴潮溢淹區:低於該縣市最高高潮位以下,經常發生海水倒灌並導致嚴重災害之海岸低窪土地所在之鄉鎮。可反映地層下陷區所在地理條件。 地層下陷累積總量:鄉鎮內地層下陷累積總量大於50公分之沈陷面積佔其行政轄區面積超過百分之七十者。可反映地層下陷歷史。
近年地層下陷年平均速率:鄉鎮內水準樁測量在近五年內之地層下陷年平均速率大逾10公分以上者。可反映地層下陷近年來之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