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您的土地附近沒有自來水或其他水源到達,平時用水量並不多,且是生活或生計上必須的使用,則根據水利法第四章『水權之登記』第四十二條規定。 下列用水免為水權登記: 1.家用及牧畜飲料。 2.在私有土地內挖塘。 3.在私有土地內鑿井汲水,其出水量每分鐘在一百公升以下者。 4.用人力、獸力或其他簡易方法引水。 前項各款用水,如足以妨害公共水利事業,或他人用水之利益時,主管機關得酌予限制,或令其辦理登記。若您的地下水使用目的、使用量或取水方式等,未完全符合上述各項規定,或是主管機關有其他考量時,則必須按水利法相關規定辦理申請水權使用,經主管機關審核,就可以取得水的使用及收益權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