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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在我的土地上鑿井,我該怎麼辦?


問題有人在我的土地上鑿井,我該怎麼辦?
 
答案
■ 一般無申請登記水權情形未經同意而在他人土地上鑿井,是侵權行為,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據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請求除去侵各及損害賠償,而除了上述民事訴訟之救濟方式外,就水利法而言,還有其他因應之道,茲說明如下:
欲開鑿水井必須附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所有人之同意書,向主管機關申請地下水水權,本案情形該水井為違法水井(未取得地下水水權),依水利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得向水利主管機關檢舉,由主管機關處擅行取水人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之罰鍰。擅行取水之機件、工具,主管機關並得先行扣留之。若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尚可依水利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行為人最高可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金。
■ 已申請登記水權情形本情形可分提出水權登記申請或已取得水權二種情形討論之:
一、該他人已提出水權登記之申請
土地所有人可依水利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提出異議,在此情形下,土地所有權人是利害關係人,在該水權登記之公告期間(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得附具理由及證據,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倘異議成立,申請人即無法取得水權。
二、若該水井已取得水權
在此情形土地所有權人已無法透過異議程序為救濟,應依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之程序,請求撤銷主管機關核發水權之行政處分。蓋主管機關核發水權給申請人之行為是一個行政處分,本題請形,對土地所有權人言,該行政處分對其亦生效力(產生不利益之影響,負擔),學理上稱為「具第三人效力之行政處分」,該第三人(本案情形為土地所有權人)得依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之行政救濟程序,請求撤銷該地下水水權。
 
參考資料:
水利法
經濟部水資源局水權實用手冊(1997年6月)。
經濟部水利署資訊網站出處:國立成功大學地層下陷防治服務團 e旬報 第02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