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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可以隨意在自家後院鑿井?


問題可不可以隨意在自家後院鑿井?
 
答案
一般民眾容易會有一錯誤觀念,以為擁有一塊土地當然擁有在其上取用水的權利,其實不然。
依水利法第二條規定:「水為天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因此,人民自然無權未經同意即私自取用水資源。
再者,水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固然規定:
一、家用及牲畜飲料。
二、在私有土地內挖塘。
三、在私有土地內鑿井汲水,其出水量每分鐘在一百公升以下者。
四、用人力、獸力或其他簡 易方法引水。免為水權登記。
該項規定一方面是為便民,一方面是因為其取水量少,對於水資源之影響程度有限。
稚依同條第二項規定,私有土地之鑿井汲水,如足以防害公共水利事業,或他人用水之利益時,主管機關得酌予限制,或令其辦理水權登記。因此,縱使土地所有人可以在自家土地上鑿井,但仍須受到水利法之規範。
另外,依地下水管制辦法所劃訂之地下水管制區內鑿井必須符合該辦法所規定方可鑿井使用,例如位處自來水系統不能供應之地區,而有開鑿水井之必要時,始可鑿井取水。
綜合言之,土地若位於地下水管制區內,其鑿井行為須受限制,不符合鑿井要件者固不得任意鑿井,已取得水權之井,主管機關基於公益考量,仍得予以變更或撤銷。而即使土地並非位於地下水管制區域內,在自家後院仍非得任意為之,因為所鑿之井係屬水利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五款明定抽汲地下水之建造物,依該條規定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倘該井之出水量每分鐘超過一百公升,或有其他足以影響公益或他人用水利益之情形,更須依法辦理水權登記,於取得水權後才能取用地下水資源。
 
參考資料:水利法經濟部水資源局 水權實用手冊(1997年6月)。
經濟部水利署資訊網站出處:國立成功大學地層下陷防治服務團 e旬報 第023期